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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薛某某家属与天津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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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RTHZ159157891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薛某某,因上腹部间断疼痛3个月余,2017年1月腹痛加剧(有胰腺炎病史),于当日到天津市某医院急诊就诊。诊断:急性胰腺炎,建议行胃肠减压及进行相关治疗并住院治疗。薛某某及家属表示拒绝,要求于急诊观察室予以相关治疗,医方予输液等一系列治疗,建议转日挂门诊专家号。次日,薛某某再次就诊,入院诊断:腹痛待查,急性胰腺炎。当日薛某某突发意识状态下降,口唇及四肢末端青紫,呼之不应,医方予以治疗后请心内科会诊,并安排薛某某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重症科会诊后,开展进一步治疗。考虑薛某某重症急性胰腺炎,并发急性呼吸衰竭,出凝血障碍,贫血原因待查,予抗感染、抑酸、抑酶、扩冠、镇静及静脉营养支持等对症治疗,但次日薛某某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凌晨2时死亡。

薛某某家属认为,薛某某入院后医方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薛某某病情加重最终死亡。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首次调解时,调解员主要对案情进行了调查。薛某某家属提出如下问题:一是家属不了解疾病,就诊首日急诊大夫只是询问薛某某是否住院,没有告诉疾病的危害性;二是急诊大夫询问能否接受下胃管,没有告诉下胃管有什么作用;三是第二日门诊时,只根据前日检查结果判断当日薛某某的病情,治疗不严谨;四是在急诊病房内,病人在腹痛严重的情况下,一直到下午13时38分才下第一份口头医嘱,将近1个半小时的时间没有任何的治疗措施,这是造成薛某某病情发展,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医方回复,薛某某家属拒绝住院有签字为证。医方对薛某某的病情诊断明确,采取治疗措施基本得当,只是对于急性胰腺炎可能出现的胆系感染重视不够。

调解员与医方进行单方谈话,了解到薛某某在ICU的诊疗过程的情况。薛某某第二日以急性胰腺炎由微创外科转入ICU时神志不好,呼吸急促,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诊断重症急性胰腺炎,呼吸衰竭,血尿,凝血功能异常,当时抽血后即溶血,凝血功能检查无法进行,CT检查报肺内有大量渗出,考虑感染水肿,肝内气体原因待查,治疗上给予抗感染、抑酸、抑酶、静脉支持治疗,复查时薛某某出现高热(39.3℃)时,对薛某某出现的症状均予对症处理。

在第二次调解时,薛某某家属又提出如下问题:一是检查延迟。第二日薛某某挂号时间是8时24分,10时就诊,出第一份化验单时间是13时44分,因检查延迟而影响准确诊断;二是治疗时机选择过错。国家规定重危患者到院应及时治疗,在这点上医方存在严重过错,以至于薛某某从急性胰腺炎转为重症急性胰腺炎;三是病情观察过错。对病情的变化观察不仔细、了解不全面,没有采取相应诊断和治疗措施;四是护理过错。护理人员没有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而不采取措施,放任后果产生,认为医方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经2次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又查阅了病历及相关资料,并提出如下责任分析意见提交医调委审评会审评,即医方在薛某某首次就诊时不应让病人离院。当日B超提示:胃内大量积气,胰腺头部略增厚,且薛某某贫血,抗病能力差,应引起医方高度重视,留院观察。医方在薛某某再次就诊时处置不当。薛某某次日10时再次看专家门诊后,12时以“急性胰腺炎”入院,病历记载13时40医生才下第一份医嘱。医方对胰腺炎病情进展重视程度不够(胆系感染是致命的)。给薛某某使用硝酸异山梨酯注射液,对消化道有影响。薛某某血气有问题应考虑酸中毒。医方病历记录存在缺欠。急诊病历未记录薛某某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未注明患者去向。入院记录中既往史漏记薛某某有多次“胰腺炎”发作病史。薛某某拒绝医方住院建议。病历记载医生建议住院治疗,薛某某家属表示拒绝,医方只能在急诊观察并进行相关治疗。薛某某自身病情危重。薛某某“急性胰腺炎”病情危重,存在感染。血培养提示为产气荚膜梭菌,感染该细菌容易造成溶血及气性坏疽等,该菌是薛某某自身产生,其发展迅速,造成后果较严重。患方拒绝尸检,应承担相应责任。患方拒绝尸检使感染源和原因无法确定。综上所述,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消化内科临床诊疗指南及操作规范》第十一章第四条之规定,医方在本医疗纠纷中应承担轻微责任(20%)。

调解员将责任分析意见分别与医患双方单独沟通,并组织了第三次面对面的调解,主要向薛某某家属讲解薛某某自身疾病较重,病情发展较快的事实,并说明了薛某某家属不同意做尸检做带来的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取得了薛某某家属的认可,促成了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医方赔偿薛某某家属医疗费13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护理费20元、丧葬费5932.8元、死亡赔偿金12958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共计152875元整。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调解的难点在于说服患方。患方为调解作了充足的准备,咨询了律师,所提的问题也都很专业。调解员反复向患方讲明,必须接受患者自身疾病危重且发展较快的客观现实,并且要承担不同意做尸检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医调委聘用的医学顾问在责任分析中充分发挥了作用。医学顾问在审评过程中从医学方面指出了医方确实存在的不足,促使医患双方对诊疗活动的认识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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