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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郭某某与苏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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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RTHZ159062733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某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郭某某驾驶吉CXXXXX重型仓箱式半牵引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04线672公里处,与横过公路的两头成年牛相撞(苏某某为牛的主人),致一头牛头部受伤,另一头牛腿部骨折,均无法站立,郭某某车辆轻微受损。经扎鲁特旗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负主要责任,苏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某要求郭某某支付28000元作为赔偿,但郭某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经交警部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移交至通辽市扎鲁特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次日,调委会正式受理此案,并选派优秀的调解员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人民调解的程序、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接着,调解员听取了双方陈述,第一时间排除了本案中无人员受伤情况。在简短的交谈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调解员了解到,郭某某认为,苏某某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牲畜,致使2头牛跨越栏杆横穿公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要求降低赔偿金。苏某某认为,郭某某车辆行驶速过快、注意力分散导致对公路上出现的2头牛无所适从,最终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本起交通事故,同时交警部门已认定郭某某负主要责任,故不同意降低赔偿金。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和解决突破口是2头牛赔偿金的合理定价。调解员决定接下来以此为突破口,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并进行调解。

调解员劝导郭某某,辖区牧民对牛群一直采取自由放养的方式,一旦进入公路受到车辆的惊吓后便无法控制,但车辆是完全可以控制的。本起事故中由于郭某某车速过快,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躲避,应负主要责任。调解员对苏某某用通俗易懂的蒙语解释道,公路不属于牲畜的活动范围,因没有管理好自已的牲畜,导致横穿公路造成交通事故,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双方当事人听了调解员的讲解后,均表示认同。

最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阐释,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导致苏某某的2头牛受伤失去劳动能力,另外,郭某某的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需要维修。因此,根据这一规定,调解员提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下,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相关损失。 郭某某虽然据理力争,但情绪一直十分低落,意识到自己的过错,承认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表示在合理的范围内愿意接受赔偿。而苏某某表示自己失去生活来源,一时激动才提出高额赔偿,当即接受了郭某某的道歉,愿意将赔偿款降到最低,双方对调解员合情合理的调解表示认同。至此,这起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得以全面化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日后,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郭某某一次性给付苏某某20000元做为经济补偿,于5日内付清。

2.苏某某受伤的2头牛在郭某某支付完20000元赔偿金后归郭某某所有。

3.受损车辆由郭某某自行负责维修。

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运用“背靠背+面对面”方式进行调解,即一方面对当事人宣传讲解国家现行法律,进行普法教育。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文,精准阐明法律规定,明确当事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一步一步引导,当事人形成了较好的沟通和互动,对调解员提出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另一方面,在调解中提倡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进行伦理道德的教育。调解员在调解中找准时机,采取最有利的调解工作方法,达到了既不让责任方损失过重,又能保证受害方有所赔偿,有效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最终使得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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