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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范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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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58996523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丁某在范县某医院住院待产。入院检查时,丁某及胎儿的各项指标均正常;次日凌晨,丁某自然分娩,产下一死胎。丁某及其家属对此难以接受,向某医院提出20万元的赔偿要求,并与某医院在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上发生争执。在多次沟通协调无果后,丁某家属将胎儿尸体搁置在某医院手术室,并召集数十人在某医院聚集,严重扰乱了某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影响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某医院在拨打110报警的同时,向范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在接到调解申请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立即指派调解员赶赴现场调解。到达现场后,调解员首先会同公安民警稳控现场局势,安抚当事人情绪,亮明自己的身份,并向丁某及其家属讲解人民调解的性质和中立第三方的立场。在取得丁某及其家属信任后,调解员告知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面临的严峻形势及扰乱特殊时期医疗秩序的严重后果,劝其理智、合法维权。在调解员和公安民警的共同努力下,现场局面得以控制,丁某及其家属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为了不影响某医院疫情防控工作和正常诊疗秩序,调解员让纠纷双方各选三位代表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在面对面调解过程中,某医院代表认为,某医院的诊疗措施合理规范,丁某出现生产困难时,某医院采取了正确的应急措施。胎儿死亡的原因与丁某生产过程中出现宫缩乏力、脐带脱垂、胎盘早剥有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某医院可以给予丁某适当精神抚慰,但不能满足丁某的不合理要求。丁某及其家属则认为,丁某生产前,各项检查结果均正常,胎儿死亡是某医院错误诊疗造成的,某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某医院提出进行尸检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遭到丁某家属的反对,家属表示坚决不同意进行尸检。

听取双方的主张后,调解员向双方提出邀请医疗专家提供专家意见,并划分事故责任的方案。经反复沟通,调解员逐步打消了丁某及其家属的疑虑,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

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监督下,调解员从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了3名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现场联系说明情况。当天下午,医疗专家组通过与当班医护人员座谈、查看监控、现场调取病历,得出胎儿死亡的分析结论:在丁某各项检查指标均正常的情况下,某医院对其实施了正常分娩处理,丁某在分娩时出现宫缩乏力、脐带脱垂、胎盘早剥、胎儿宫内窘迫等情形,最后导致胎儿窒息死亡。这些因素是丁某身体原因产生的医疗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尽管此种情况在临床中通常难以预料,但某医院对丁某生产过程中易出现的意外情况评估不足,应急措施不力,并且在诊疗过程中与丁某在病情方面沟通不够,与胎儿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某医院对医疗专家组的意见无异议。丁某及其家属起初不愿接受医疗专家组的意见,执意认为某医院应当负全责。对此,调解员将调解工作的重点转为说服丁某及其家属,结合疫情防控要求,调解员利用微信、电话等方式,反复与其进行沟通,重点讲明专家组意见的科学性和依法依理维权的必要性,并告知丁某及其家属应放弃不合理主张,即使走诉讼程序,法院也会依据客观证据做出判决,不合理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劝导,丁某及其家属最终对医疗专家组的意见表示了认可。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0年1月底,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某医院免去丁某及其家属住院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

2.某医院一次性付给丁某2.3万元。

3.丁某收到赔偿后,本次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4.医患双方确认,双方在充分协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次医患纠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调解员能够快速介入,有效化解,充分体现了调解员的敬业担当精神和过硬的调解本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耐心说服、引导当事人从过激行为转到正确解决纠纷的轨道上,在充分掌握纠纷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妥善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针对案件症结依法依理开展调解工作,逐步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圆满化解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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