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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刘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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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RTHZ158951104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刘某因其右肾肿瘤,于2017年12月某日,在连云港市某医院进行了腹腔镜下右肾根治性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医院过错导致刘某十二指肠器官破裂受损。后经过南京专家会诊,考虑到十二指肠痿风险较大,院方与刘某沟通后,建议刘某转入南京某医院进行十二指肠治疗。经过45天的治疗后,刘某转回连云港市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休养。2018年3月某日,刘某再度到连云港市某医院完善十二指肠瘘相关治疗及检查。治疗过程中,刘某承受了巨大的身体及精神痛苦,且花费了巨额治疗等费用。刘某认为院方在手术过程中,构成医疗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刘某于2018年8月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医方给予赔偿。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医患双方同意,将该案移交海州区医调委,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调委申请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海州区医调委接到医患双方的调解申请后,对该纠纷进行了登记、审核、受理。调解员首先根据患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证据,向患方了解纠纷经过,患方情绪很激动,认为院方在手术过程中构成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医院应负全部责任。

而医方陈述:患者因右腰部不适半年余至本院就诊。,本院以“右肾肿瘤,双肾囊肿”收入院,为患者在全身麻醉下行后腹腔镜下右肾根治切除术。患者后腹腔引流管引流出墨绿色疑是消化液,考虑十二指肠破裂可能性大,给予留置双通管并接生理盐水持续冲洗,胃肠减压,加强抗炎营养支持治疗。本院建议患者转南京军区总院进一步治疗并办理转诊手续,后治疗情况不详。刘某认为因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导致其十二指肠损伤,给其身体造成损害要求赔偿。因未做鉴定,也就无法确定院方治疗是否有过错。

调解员根据对医患双方询问了解的情况,总结出纠纷主要焦点是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形成医疗事故以及责任存在异议。本着自愿、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员将医患双方叫到一起,建议医患双方先做医疗损害鉴定,确定医方向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如有因果关系对其参与度进行鉴定,有了鉴定依据再进行调解、协商解决。

患方明确表示,鉴定时间太长,愿意通过调解与医院协商解决。同时,医方也表示,患方如果对医院的治疗行为有异议可进行鉴定,并通过第三方调解或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在患方明确表示放弃鉴定,与医院协商解决,医院尊重患方意见,通过医调委调解、协商解决。

在医患双方表明愿意协商解决的态度后,调解员告知患方,如果鉴定结果认为医方的诊疗过程对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根据参与度的大小,获得的赔偿款也可能会高于双方协商给予的赔偿款。患方表示就此纠纷问题,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放弃鉴定,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医方表示:已告知患方,在对患者进行腹腔镜下右肾根治性切除手术时,十二指肠损伤可能为局部牵拉时超刀误伤所致。院方主张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伤残鉴定,确定责任后双方再协商。由于本次医疗纠纷没有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伤残鉴定。所以目前是假定患者十二指肠损伤与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没有明确,医院尊重患方意见,和患方通过调解、协商解决。

调解员向医方出具患方提供的证据:1、医方2017年12月10日的出院记录:…2017年12月7日手术…于2017年12月8日4时左右发现引流管引流出墨绿色疑是消化液…;考虑十二指肠破裂可能性较大,请南京军区总医院相关专家来院会诊。目前诊治,考虑十二指肠瘘风险较大,建议转南京军区总医院进一治疗;2、南京军区总医院2018年1月24日出院记录:2017年12月7日于连云港市某医院行腹腔镜下右肾根治性切除术,术后第一天引流管中可见肠液样液体,考虑十二指肠瘘…。出院诊断:肠瘘;腹腔感染;右肾根治性切除术后;阑尾切除术后。依据医方自己的出院诊疗记录与南京军区总医院出院记录,可以说明患者十二指肠瘘,可能是医方手术误伤造成的。

医方表示,在治疗过程中可能有瑕疵,因未做鉴定,无法确定参与度的大小,医方愿意与患方协商解决,对患者的损伤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调解员建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患方向院方提出赔偿明细及依据如下:各项损失共124607.14元,其中医疗费85578.14元(自费部分)、护理费9450元、营养费3780元、住院伙补2835元、交通费10804元、住宿费21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具体票据、证据为:1、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费用为227800元、连云港市本级职工医疗待遇报销单据,报销金额151622.41元;江苏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张分别140元、6269.57元(个人支付);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金额分别为12元、1044.4元(个人支付);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分别为12元、1044.4元;江苏省医疗拟住院收费票据865元(个人支付),证明因医疗损害造成的患者医疗费自费部分为85578.14元;2、南京市急救中心收费收据1张10200元、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5张125元、118元、118元、125元、118元,证明患者转入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的必要的救护车费用及其他必要交通费支出;3、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共计2160元,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患者近亲属所需必要住宿费;4、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共4050元。

对于患方上述的赔偿明细,医方提出异议:对患方提出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认可。因未做损害鉴定,患者是否达到伤残程度无法预估。双方既然放弃鉴定,在未鉴定认定责任的基础上,能坐在一起协商解决,说明双方都有协商、解决纠纷的诚意。本着缓和医患关系、尽快解决纷争的原则,院方根据患者现状,愿意一次性补偿患者人民币99000元(大写:玖万玖仟圆整)作为本次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患方不接受。

随后,调解员决定对医患双方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将患方与医方分开做工作。经调解员与患方沟通,此方案得到患方的认可,医患双方当场在协议书上签字。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由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各种费用玖万玖仟元整(人民币99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在调解中,调解员首先与患方沟通了解纠纷情况,分析患者的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抓住医患双方矛盾纠纷的焦点,找出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一方面要耐心细致地与患方沟通,明法晰理、耐心解释,引导患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理性索赔;另一方面,要收集证据材料,查找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责任,有理、有据地指出患者十二指肠瘘,可能是医方手术误伤造成的,使医方认识到诊治过程中存在的瑕疵,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和经济损失,愿意给予赔偿,保障了患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最终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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