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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陆某与史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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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8950960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某日上午,大连市史某驾车沿大连市某路段由北向南行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东向西直行大型客车相撞,事故造成2车受损,大型客车乘员陆某受伤。经该辖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陆某无责任。2日后,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当日,陆某被送至医院入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肋骨骨折(9-11肋骨多发骨折) 2、左肺挫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陆某于9月中旬某日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医生要求陆某出院后休养,直至2020年1月上旬。康复后,陆某向史某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同时要求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双方在赔偿项目及金额上不能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未果。 

2020年4月下旬某日,陆某主动到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了陆某的申请。调解人员第一时间依法向史某问询调解意见,得到史某确定意见后迅速取得和整理纠纷相关材料,安排双方进行现场协商,将陆某、史某和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找到一起,做调解工作。陆某要求史某支付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7600元,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赔偿62600元。他坚持其所要求的赔偿额是合理的,一分钱也不能少。史某对各项费用基本认可,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表示不同意。

调解员安抚了双方的情绪。在赔偿项目及计算过程中,调解员依据《大连地区财险公司车险人伤案件理赔核定标准参考》中交通事故的理赔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逐项与当事人就赔偿内容进行分析和计算。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陆某和史某对纠纷情况基本认可,双方关于赔偿部分的分歧逐渐弥合,但仍对陆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存在争议。双方对此项内容非常敏感,在现场一度因为是否应该赔偿及赔偿数额问题发生争吵。在调解员多次劝解的情况下仍到了无法继续协商的程度。

调解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与双方逐一协商。首先与史某就陆某提出的除精神抚慰金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进行确认,史某对各项费用基本认可。其次,调解员对陆某就交通事故理赔标准计算赔偿金额重点做了讲解,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是否适用陆某情况做出分析。《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决定,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陆某现在要求史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不合理的,即使去人民法院起诉史某,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该项请求。调解员劝导陆某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提出要求,使陆某逐渐接受并主动降低了原来提出的赔偿数额。

调解员又在现场向史某讲述陆某就诊经过及恢复期间承受的生活压力、心理压力的实际情况以及确实有经济上的损失,劝说其应给予陆某更多理解,给予适当的补偿,争取能够友好协商解决。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在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协助下,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就最终赔偿项目及数额进行多次沟通,史某最终同意从人道主义方面考虑向陆某支付1000元;陆某也欣慰地接受史某提出的最终赔偿数额,该纠纷得到最终化解。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

1.史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付陆某经济损失共计57600元。

2.史某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补偿陆某1000元。

3.陆某不再主张其他任何赔偿。

事后,调解员分别对陆某和史某进行了回访,得知双方均已按照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双方均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该调解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项目、金额意见不一致。被申请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和金额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确实有经济上的损失,调解员认为应给予一定补偿。因此,本案调解过程中做通对被申请人的工作,尽可能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是化解纠纷的焦点和难点。调解人员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抓住焦点问题,摆事实、讲道理,积极化解是本案得以圆满终结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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