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家属与呼和浩特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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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RTHZ1589164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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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朱某于2019年3月某日晚在家上厕所时摔倒,后脑着地出现头晕,便立即到呼和浩特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就诊。门诊彩超提示宫内早孕死胎,以稽留流产收治入院。入院后给予补液、抗炎对症治疗。第二日凌晨5点,突然出现心前区不适,心率、血压持续下降,考虑为腹腔内出血,某医院立即准备手术抢救,行子宫破裂口缝合修补术+妊娠组织清除术。术后朱某有自主呼吸,继续入ICU抢救,30分钟后朱某突然胃部大量出血、自主呼吸消失、陷深度昏迷状态。某医院随后组织全院专家会诊及远程会诊,进行积极抢救。期间,朱某一直未恢复意识及自主呼吸,多次下病危。于1个月后因多脏器衰竭宣布临床死亡。
3日后,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某医院的求助电话,称朱某家属聚众在门诊大厅静坐,扰乱正常诊疗秩序。案情紧急,医调委主任立即组织调解员赶赴现场。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因争议不断扩大而对医院正常的诊疗活动造成更恶劣的影响,调解员及时将纠纷由院内引向院外,对朱某家属因痛失亲人的悲伤予以安抚,同时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合理途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讲,向其介绍了医调委的基本情况和调解流程。通过调解员情理法相结合的疏导工作,朱某家属情绪逐渐平复下来,同意将死者尸体停入太平间。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医调委于第二天正式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为尽快平息事态,当日下午医调委组织纠纷双方进行了首轮调解。朱某家属称,入院检查彩超显示子宫后方强回声区有积血可能,盆腹腔积液。对于病情,某医院只说是胎死腹中,对子宫周围有异常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更未采取相应措施。在治疗过程中,朱某出现4次不良反应,某医院未及时进行处理。病情危重时,实行剖腹探查术时没有及时切除子宫,致使术后仍在出血。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是导致朱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260万元的经济赔偿。某医院则认为,对朱某的病情做到了及时处理,采取措施得当,不存在医疗过失。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予以适当补偿,但对患方提出的巨额赔偿不能接受和认同。
通过听取双方对纠纷过程的讲述,查阅、研究患者有关病历资料,征求医学专家的意见,医调委召开专题会议,调解员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某医院在对朱某的诊疗及救治过程中有无过错,即某医院是否应当对该朱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二是如某医院确有过错,以何种方式进行定责。纠纷焦点虽已经找到,但调解的过程非常艰难。朱某家属不断指责、谩骂、控诉某医院治疗不当致亲人死亡,要求立即给予经济赔偿,否则将继续在医院静坐,还威胁要去政府部门上访。由于患方家属的非理性态度,致使调解中断数次,最终不得不停止,择期再行调解。考虑到朱某家属的不配合,医调委只能改变调解思路,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着重对朱某家属进行说服工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及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国对医疗纠纷归责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方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时才承担责任。而“合理的诊疗义务”是指医生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遵循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这种标准具有强烈的专业性,对于朱某家属而言要通过证据去证明医生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无疑是相当困难的。虽然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专业机构对此加以鉴定,但鉴定过程漫长、成本增加,而且最终鉴定结果并不一定如意。医调委邀请医学专家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做了细致的分析,并客观说明其存在的瑕疵。通过调解员数次细致、耐心的分析,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员的建议,择期进行医学专家技术研评,借助专业力量,以此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辨清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经纠纷双方共同申请,医调委于1个月后接受双方委托启动医学专家评鉴程序。医学专家通过对患者病历的充分查阅,与死者家属沟通死者生前症状,与某医院核实诊疗过程,结合医学定性、法学定责的原则,专家咨询组最终出具了呼医鉴[2019]0*-1**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朱某宫外孕破裂,失血性休克,心肺骤停,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在诊治过程中,医方没能对存在的隐患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未对破裂子宫进行彻底切除,造成患者大量失血后休克,应对朱某的死亡承担85%的主要责任;而朱某由于其自身体质的特殊原因承担15%的责任”。调解员及时将此评鉴结果送达至当事人手中,双方对此结论无异议。
既然纠纷双方对争议的焦点问题已达成共识,调解员认为双方再次进行面对面调解的时机已成熟,于是将纠纷双方再次约至医调委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医方就表示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失的,愿意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见医方如此态度,朱某家属也表态,会在法律范围内主张合法权益。调解员抓住机会向朱某家属逐条列出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范围,并依据计算标准。在假设某医院全责的情况下,就医疗费、陪护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计算出朱某家属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再根据评鉴结果的责任比例计算出最终的赔偿金额,双方均对此予以认可。经过数轮艰难的调解,随时可能恶化的事态得以平息,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导双方将诉求降到合理范围内,并提出建议方案,最终促使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
在医调委的主持下,纠纷双方于次月签订了调解协议。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朱某家属120万元。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致死在医疗纠纷中是较为严重且并非常见类型。纵观本案调解过程,医调委的两个做法值得肯定。一方面,医调委在受案后,开展调解工作中采取的“有理推定”原则,营建和谐的调解氛围,是调解获得成功的首要原因。我们看到,调解员在朱某家属诉求过高的情形下,并没有简单地以医学标准和法律规定去否定其诉求,而是认真倾听其申诉,稳定其激动的情绪,避免激化事态,让其宣泄心中的不满与悲痛,而后劝说其通过合法而非“医闹”的方式去解决纠纷,并且耐心地为其核查、分析医疗过程中的各种资料,向其讲解相关医学、法学知识,让其认识到医学是一门探索性和经验性的学科,以该学科为依据的诊疗活动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任何一种诊疗活动皆因人而异。通过调解员耐心讲解,让其从事实层面上了解医疗行为的高风险,使其将诉求目标降到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为纠纷的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医调委及时介入调解,运用中立第三方的身份特点,搭建了与医患双方沟通的平台,把调解过程作为普法过程,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使当事人清楚了解哪些行为是不合法规的。在许多医患纠纷案例中,由于缺乏对医学以及医疗损害相关赔偿的了解,患方会对法律做出主观性解读。有些患方家属则会根据在网上搜索到的医学资料,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大加指责,引起医方的不满。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朱某家属开始也难以沟通,固执己见。通过调解员耐心释法说理,朱某家属接受了某医院的善意和医调委的调解方案。因此将调解过程转换成普法的过程,是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引导医患双方寻求合法机制解决纠纷,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