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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张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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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RTHZ158901056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儿张某因流涎2天、发热1天,于2019年8月某日下午到阜新市某医院门诊就诊,经查体诊断为:发热待查,喉炎;家属不同意收入院,要求门诊治疗。后经头孢替唑皮试后静脉输液,5%GS50mlqd(冲管液体)冲管后,滴壶侧入赖氨匹林0.1g、地塞米松5mg,侧入后2分钟左右,患者突然出现昏迷、颜面苍白,立即给予吸氧、胸外按压抢救,并送入病房,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主治医生立即给予机械通气,纠正酸中毒及离子紊乱等措施对症治疗,后送入ICU继续抢救治疗。经5日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

张某家属对孩子死亡无法接受,情绪异常激动,召集30余人堵在ICU病房出口哭闹,阻止医务人员出入病房,要求院长出面给出合理的解释,不给说法就不移送尸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无奈之下,某医院向阜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求助,医调委迅速派调解员到现场进行调处。

【调解过程】

调解员认识到,安抚患者家属情绪、防止事态扩大、恢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是当务之急。初到现场,张某家属就向调解员表示对医院的解释不认可亦不同意尸检,提出不给说法就到市政府上访,并将在媒体上公布此事件,同时要求医院开除涉事医生和护士公职。调解员劝导张某家属,痛失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事情已经发生,采取过激行为围堵医院、干扰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的做法是错误的,可能会触犯刑法,建议家属理性维权。为防止事态扩大,调解员向辖区派出所申请帮助,希望其出面协助维持现场秩序,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及时移送尸体。调解员又分别与张某父母及近亲属沟通,劝说引导其离开现场,医院得以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因发烧来某医院治疗,在输液过程中却突然脸色苍白,出现昏迷,是某医院的过错导致孩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某医院则认为,张某自门诊诊疗至入院抢救,由于成长史、发育史、喂养史、过敏史等病史询问不细致,没有记载,医院确实存在过失;但无法判断张某的生长发育是否正常,加上因缺乏病情变化前的相关检查,无法得知患儿入院时是否已并发严重并发症;因此某医院要求责任认定有依据,主张进行尸检,但张某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

调解员迅速理清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开始展开调解前的相关工作。首先,对事实经过进行调查取证,针对张某家属提出的质疑,调解员到某医院调阅病历、调取病室监控录像、向当事医生和护士询问患者的诊疗经过,认真核实纠纷双方所陈述的诊疗经过是否一致,对取证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其次,通过专家评鉴认定过错及责任。由于张某家属拒绝尸检,医调委申请市医学会医学专家进行评鉴,评鉴意见为“由病志中患儿声嘶、憋气、口唇发绀等叙述,患儿感染重、状态差,因缺乏病情变化前的相关检查,无法得知患儿入院时是否已并发严重并发症;患儿行头孢试敏于观察中,亦无法明确是否为过敏或药物混合所致;患儿病情重、发展快、变化迅速,且未行尸检,不能明确患儿是否存在先天性疾病或代谢性疾病等;目前不能明确患儿具体死因。但在诊疗过程中,中药制剂应单独使用,不宜与其他药物从侧管混合静脉滴注。患儿死亡,院方治疗上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45%的责任”。调解员将医学会专家评鉴结果告知纠纷双方,并就专家评鉴意见进行了分析说明。双方表示对专家评鉴结论没有异议。

张某家属主张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00万元,并声称“少一分都不行”,某医院表示赔偿金额过高,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赔偿金额。调解员向纠纷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之规定,调解员劝说张某家属依法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金额,否则即使走诉讼程序,法院也仅会支持合理的诉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判决;同时又与医院沟通,劝说医院在合法、合理的赔偿范围内予以接受,同时考虑医院声誉的负面影响等,适当提高赔偿额度。经调解员反复沟通,纠纷双方同意执行调解意见。根据2019年度辽宁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经综合测算后,张某死亡赔偿金总额为38万元;依据医学评鉴意见确定某医院赔偿责任比例为45%,实际赔偿金额约为17.3万元。

【调解结果】

调解员经过几轮“背靠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纠纷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阜新市某医院一次性给付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恤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17.3万元;此案一次性终结并签订协议书,纠纷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再主张任何权利。

为确保本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员引导纠纷双方到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事后,调解员对纠纷双方进行了回访,双方已履行协议完毕,并对调解员的调解过程和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稳控患方家属失控的情绪是案件的难点。面对重大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员寻求多方配合,充分发挥合力调解效能,对死者家属给予更多的情感支持,得到其充分信任和理解。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从情理上与纠纷双方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合情合理地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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