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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郑某与某汽修厂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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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RTHZ158890188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重庆市梁平区某镇某汽修厂与郑某的水田相邻,因汽修厂的污水排放不畅,经常有溢出的污水直接流入郑某的水田,导致郑某种植的约1.3亩水芋子烂叶烂茎,长势极为不好。郑某认为是汽修厂直接排污造成的,多次采取到修理厂吵闹、阻止汽修厂正常营业等手段维权,要求汽修厂老板刘某赔偿损失,刘某都未予理睬。

多次索要无果后,2019年9月某日上午,郑某向重庆市梁平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选派2名调解员对此案展开调解。为全面了解纠纷情况及双方诉求,调解员分别与郑某、汽修厂负责人刘某谈话,深入实地走访调查,拍照取证并联系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解。

经过前期调查了解,得知汽修厂不仅与种水芋子的村民郑某有纠纷,与汽修厂周围种植水稻的其他村民也有纠纷,但是其他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对于与郑某的纠纷,村委会此前就已多次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

掌握上述情况后,调解员认为,双方均对汽修厂污水排放不畅致郑某水田受污一事表示认可,争议焦点在于排污实际造成的损失大小以及赔偿数额。

随后,调解员电话通知双方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并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参与。在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后,调解员指出,就本纠纷责任划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调解员通过向种植水芋子老农户走访咨询后得知,水芋子生长需要深厚、疏松的土层,适宜种植在保水保肥较强的土壤,经实地查看郑某的水田,发现受损水芋子边有黄叶,是由于油污经常流入水田,导致水芋子烂根烂叶。因此,汽修厂需要证明其有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法定事由,或者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水芋子烂根致减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汽修厂应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本纠纷中的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要确认损失的实际准确数额,一般做法是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予以估算,但郑某种植的水芋子面积不大,损失金额相对较小,如果申请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损失不仅程序复杂,而且费用较高,因此调解员建议郑某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赔偿金额。

双方对于调解员上述分析均予认可并认识到,如果纠纷得不到解决,不但影响汽修厂的正常营业,双方还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调解员建议,可根据水芋子的亩产量及市价,在原村委会调解建议金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同时对汽修厂负责人刘某进行了普法宣传,调解员指出,直接排放污水到农田既不符合环保要求,又会对农田庄稼造成损害,劝说汽修厂尽快对污水排污管道进行疏通、妥善处理,确保今后污水不能再向郑某的水田直接排放。经过面对面沟通、背对背协调,双方最终同意采纳调解员的建议,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某汽修厂一次性赔偿郑某农田水芋子损失1800元,在协议签订后当场支付。

2.某汽修厂在2019年10月底前负责输通汽修厂排污管道,保证汽修厂排污符合环保要求,以后污水不再排放至郑某农田。

3.此次处理为一次性处理,在某汽修厂妥善处理好排污问题后郑某不得再另行要求赔偿。

经回访,当事人对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造成农作物损害的侵权赔偿纠纷。调解员掌握纠纷基本情况后,为确保能制定出符合双方要求的调解方案,多次深入实地查看郑某水田内的情况,以确定汽修厂排放污水对郑某种植的水芋子所产生的影响,又多次拜访镇上种植水芋子的农户,以确定水芋子的亩产量及市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为切入点,向当事人明法析理,通过面对面沟通、背对背调解等调解技巧,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不仅成功化解了纠纷,也劝说汽修厂完善排污措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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