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张某等15人与日喀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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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RTHZ158883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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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日,白朗县张某等15名农民工到该县人社局上访,称日喀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拖欠工资。县人社局将该纠纷交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负责。仲裁院经仔细了解后,认为该纠纷先通过人民调解处理更为合适,在征得张某等15人的同意后,仲裁院联系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将该纠纷委托给白朗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委托后,立即委派调解员赶赴县人社局。在调解员赶到县人社局时,仲裁院的同志已对15名农民工进行了安抚。通过向人社局的同志简单询问后得知,张某等15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为某工程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等人工作满1个月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到该工程完工;但该工程进行10天后,因某建筑公司未再提供工程材料致张某等人20天未开工。截至事发当日,张某等人到该工程工作刚满1个月,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确认上述纠纷情况后,调解员在安抚张某等人的同时,积极联系某建筑公司该工程负责人到现场参与调解。
张某等人向调解员表示双方对于劳动报酬及合同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后20天未开工是因为某建筑公司未提供工程材料,并非出于己方的原因未开工,故某建筑公司应按照约定足额结算前30天工资,同时要求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项目负责人则认为张某等人到该工程工作的30天里,有20天并没有工作,未为该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因此公司只需要向他们支付10天的工资,并且否定了张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说法。调解员在搞清楚双方的诉求后,指出双方目前争议的焦点主要有2点: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二是某建筑公司应支付10天工资还是30天工资。
就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虽然从表面看某建筑公司未与张某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是否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显然,本纠纷中,张某等人在工作时必然需要遵守某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受到其管理。双方实际上通过口头方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到该工程完工。该约定即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张某等人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对调解员的分析表示接受。
对于工资支付天数问题,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当初仅约定了日工资,而未对该纠纷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只能采取分别劝导双方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首先向该项目负责人指出,在认定了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所约定的日工资,一般理解是固定工资,即一定工作时间内获得固定数额的报酬,不以是否实际工作为标准。该项目负责人听此立即反驳双方当初所约定的是实际工作时间的日工资,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说法。调解员只能逐一和张某等15人核实后,确认双方在约定时并未特别强调实际工作时间的日工资。听到调解员确认后的结果,该项目负责人又改变说法,表示日工资本来就是指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资;调解员电话现场联系县人社局的专家向该项目负责人解释了当地建筑行业习惯中的日工资含义。调解员见该项目负责人不再辩驳,继续对其劝说,张某等人20天未工作,是由于某建筑公司未按时提供建筑材料。如由张某等人承担其责任,损害的必将是某建筑公司的信誉;最终该项目负责人向调解员表示可以按照30天支付工资,但要和张某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调解员立即联系张某等人告知某建筑公司的态度,并对张某等人进行劝说,某建筑公司现在是答应按照30天工期来结算工资,但工程材料什么时间能到工地还是未知数,因此后期他们必然会对日工资作出更明确的约定;况且双方关系已经到了如此剑拔弩张的地步,继续要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也不大,与其这样和对方僵持着耽误时间,不如尽早解除劳动合同找新工作。听到调解员上述分析后,张某等人表示愿意解除劳动合同。
【调解结果】
某建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代表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等15人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张某等15人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
2.某建筑公司于本月月底之前支付张某等15人30天的工资,共计13万元。
通过回访得知,双方均已履行了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与施工人员所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纠纷。调解员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该法律关系进行综合判定。调解员意识到。对该类型纠纷中法律关系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对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在本案中,双方对约定的日工资的理解存在异议时,调解员首先尽量还原约定之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且当事人又提出一种新的理解时,调解员邀请县人社局专家依据行业习惯对此进行解释,最终说服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