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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刘某某亲属与王某某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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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RTHZ158872904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蚌埠市淮上区某镇某村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撞到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2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亲属与王某某就此次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多次协商,但由于对纠纷解决方式存在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某亲属不想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调解解决纠纷;而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并要求诉讼解决。为尽早解决纠纷,刘某某亲属在征得王某某同意后,共同向刘某某户籍所在地五河县某乡人民调委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经调解员调查了解,肇事车辆所有人为王某某,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正式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然后初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求,明确了调解思路。刘某某亲属要求王某某赔偿40万元,并扬言赔偿不到位,遗体就不火化。但王某某坚持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而保险公司又坚持走诉讼程序。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认为,当务之急是先让刘某某入土为安。于是劝说王某某先给付3万元丧葬费,让刘某某亲属办完丧事。同时劝说刘某某亲属,由于现在交通管理部门还未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不能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要求王某某全部赔偿缺少依据,因此还是先将刘某某安葬,最终赔偿数额可以待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再协商。经过调解员的劝导,王某某同意先向刘某某亲属垫付3万元丧葬费,刘某某亲属同意先将刘某某火化。

2020年2月中旬,五河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调解员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如组织召开现场调解会涉及双方数人,不利于疫情防控,因此在征得双方当亊人同意后,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线上调解。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五河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此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对于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即赔偿费用是按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还是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问题,调解员指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刘某某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随后,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逐条向双方当事人列出赔偿项目,测算出赔偿金额共计31万元。刘某某家属当即表示不同意,并挂断了视频。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仍然没有放弃,又分别单独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一方面向王某某释明,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合理合法地尽到民事赔偿责任,才有可能取得刘某某亲属的谅解,法院才可能在量刑上考虑对其从轻判处,因此建议其先行支付赔偿款,再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王某某当即表示,愿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进行赔偿,以取得刘某某家属的谅解。但由于自己是做小生意的,一下子拿出几十万元的现金不容易,恳请调解员从中协调,让刘某某亲属降低些赔偿数额,再给些时间筹钱,自己愿意在31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5万元。同时,调解员也劝说刘某某亲属,不要漫天开价,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王某某的实际情况进行索赔。如果执意按照40万元索赔,即使走诉讼途径,不合理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王某某愿意额外多支付5万元以请求谅解。在调解员的反复工作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0年4月,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内容的调解协议:

1.王某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刘某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6万元(含垫付的3万元丧葬费),于协议签订之日当场付清。

2.刘某某亲属要积极配合王某某向法院起诉事宜,且保险赔偿金全部归王某某;双方签过协议后,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争议。

3.王某某诚恳地向刘某某亲属赔礼道歉,刘某某亲属收到赔偿款后对王某某出具谅解书。

10日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迅速厘清纠纷争议焦点,充分考虑到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在疫情管控的特殊时期,灵活变通调解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及时提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矛盾纠纷,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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