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XX广告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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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GXLGLD153922595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5年1月15日、2016年1月27日,原告XX广告公司与被告XX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广告发布合同书》,载明: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每年广告费195000元,广告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年总额的30%即58500元,验收后四个月内支付40%即78000元,发布第六个月支付20%即39000元,发布第九个月支付10%即19500元。合同履行至2016年6月30日,经双方协商终止了《广告发布合同书》,并签订了《终止广告合同协议书》,约定:终止广告合同,并由被告在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所欠2015年的广告费余额及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费,每逾期一天被告按应付款项的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若逾期三十天仍未支付完广告费,还要按全年广告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017年7月1日,被告的业务员陈XX在《终止广告合同协议书》上手写注明:15年10月24日更换广告布款5962元未付。被告尚欠原告2015年广告费余额为58500元。
【代理意见】
一、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19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2016年1月27日签订了两份《广告发布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主要内容均是:由原告为被告发布为期一年的大型立柱三面广告牌广告,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费用,其中包括广告发布费、首次制作广告画面费、安装费、电费、占地费等等(详见《合同书》第二条),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其广告制作、安装、发布、维护等义务。2016年6月,被告因自身业务需要,向原告提出终止2016年的广告合同,并与原告达成《终止广告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一)关于2015年被告未付的广告费数额为2015年《合同书》第三条第四、第五项约定的58500元,原、被告均认可。
(二)关于2016年被告未付的广告费数额的认定问题。
首先,终止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了:“甲方(被告)郑重承诺,在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向乙方(原告)支付清所欠2015年的广告费余额和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费……”,又因该《协议书》基于原2016年的《合同书》达成的,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均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综合两份协议可以确定《协议书》当中的“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费”所指正是2016年上半年被告本应支付的一、二期的广告费,即全年广告费总额的70%,而《合同书》第三条(四)中广告发布的第六个月则是指从2016年的七月份开始,往后是下半年。被告背弃其签订协议时的承诺,违反协议本意,曲解合同条款,试图逃避债务,是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表现,其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其次,被告认为“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一半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该行业实际和一般常理。广告发布这项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和成本都集中在前期的广告设计、制作、申办、安装等事项上,就本案而言,被告提出解除原广告合同之时,原告已完成了上述的各项工作,剩下的仅是维护清洁等低价、简单的任务。换言之,在原告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若以发布时间为依据计算费用,必然致使原告的合法利益受损,因而被告的说法是违背合同本意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二、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给原告。
其一,原告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有违约条款,是签订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的;其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代理人认为,违约金条款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约束、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约定义务。一般而言,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是在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时才采用的计算方式,而本案中原、被告既已通过书面形式对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按照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该约定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
其二,本案违约金与滞纳金不存在重复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合理的。首先《协议书》明确了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即被告每逾期一天被告应按应付款项的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若逾期三十天仍未支付完广告费,还要按全年广告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其中“还要”的表述表明了“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并行不悖的,本质上是一项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现被告的行为既符合“违约金”的支付条件,同时也符合“滞纳金”的支付条件,因而被告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三,双方约定的违约赔偿计算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年利率24%来看,并没有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原告主张的是可以预见、可能获得的公平、合理的损失。
三、被告应支付更换广告布款5962元给原告。
被告在《协议书》中补充的“15年10月24日更换广告布款5962元未交付”,该补充内容意思完整、明确,有被告的业务经理陈XX签字确认,并且《合同书》中也约定了本合同的价款包含的仅是“首次”的相关费用,两者相互印证,依法可以认定。被告抗辩陈XX早已离职,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其说法。代理人认为,从本案的证据中可以反映,至少在签订《协议书》即2016年6月30日之前,原告有理由相信陈XX仍是就广告发布相关事宜负责与其对接的公司员工,因此陈XX代表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是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XX公司清偿所欠广告费156000元给原告XX广告公司;
二、被告XX公司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付)给原告XX广告公司;
三、被告XX公司清偿所欠更换广告布款5962元给原告XX广告公司。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终止广告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应在2016年10月1日前向原告付清所欠2015年的广告费余额58500元和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费97500元,共计156000元。原告称,因为上半年的广告发布策划大,投入大、费用大,并且在《广告发布合同书》中,双方约定全年广告费分四期支付,前两期应付广告费的70%即136500元,就是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费。被告辩称,因为合同约定2016年全年的广告费为195000元,半年的广告费即97500元。《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的分四期付款指的是付款方式及支付方式,并没有明确哪个月的广告费。本院认为,在《终止广告合同协议书》中双方对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费的约定并不明确,应从《广告发布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去理解。而在合同书中约定:2016年全年的广告费为195000元,第三条,明确标明“广告费的支付方式”的字样,确定分四期支付,而并不是明确哪个月应支付多少广告费。据此,原告认为前面两期的付款就是2016年上半年广告费的说法,并不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告的理解更符合《广告发布合同书》的本意。因此,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费应理解为2016年全年广告费195000的一半,即97500元。关于滞纳金、违约金的问题,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被告在2016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所欠的费用,每逾期一天被告按应付款项的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若逾期三十天仍未支付完广告费,还要按全年广告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被告称原告要求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过高、重复计算的辩解意见,符合上述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滞纳金、违约金应按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付。关于更换广告布款5962元的问题。被告称,其公司财务中并没有更换广告布款的记账,且2017年7月1日,陈XX在《终止广告合同协议书》上手写未付更换广告布款时,已不在该公司上班,认为该款并不存在。本院认为,陈XX之前是被告公司的业务员,并且是《广告发布合同书》的签订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即使陈XX已经不在原告的公司上班,原告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陈XX仍为原告公司的业务员,其手写标注更换广告布款未付的事实,被告公司应当承认,而不必要公司签章确认。因此,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换广告布款5962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原被告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巨大分歧,此时首先应根据条款的文义出发,结合社会一般理解予以确认,若仍无法认定,则应考虑签订双方的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确认。关于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我们认为,类似本案的情形,应当依据公司的利润或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平均利润确定,但在司法的实践操作中过于困难,因此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不高于月息三分,是较为妥当的选择。
【结语和建议】
合同纠纷是十分常见的一类经济纠纷。在设置合同条款时,往往难以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但应保证合同基本条款完备,各条款表述清晰准确。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变更,应采取书面补充约定的形式,尽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