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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卓某与某厂之间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7-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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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RTHZ158708598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卓某系张家港市某厂职工。2019年11月某日,卓某在厂里干活时,右手不慎被机器挤伤,后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挤压伤伴多发骨折、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后经张家港市某医院治疗,目前伤情已好转。卓某现提出辞职,要求某厂依法对其所受的工伤给予赔偿。某厂认为,卓某在工作中存在操作不当等过失,卓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就此次工伤的赔偿问题以及责任问题发生了纠纷。

【调解过程】

2020年1月某日下午,卓某与某厂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接待了卓某和黄某两人,受理了卓某与某厂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解员经询问双方经过和查看资料,确定卓某的损伤系工伤事故,双方也均表示对此没有异议。

调解过程中,卓某认为虽然事后没有去做伤残程度、劳动能力等法医学鉴定,但是张家港市南丰某厂理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自己一次性经济补偿。同时,卓某认为自己为该厂工作了多年,为厂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卓某在工作中受了伤,工厂按照规定赔偿是理所当然的。另外,卓某了解到该厂之前给厂里的员工都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现在其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应享有这份保险的理赔款。而某厂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则认为,卓某之所以受伤,自身存在过失。卓某作为其工厂里的一名老员工,照理来说应该对自身工作的操作流程很熟悉,但是这次工伤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他疏忽大意导致的,是他的个人原因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因此,厂里只能按责任划定给予卓某赔偿。而公司给员工投保的人身意外险是公司花钱给自己买的保障,理赔款当然应该由公司享有。卓某与黄某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双方之间的谈判陷入僵局。

调解员见双方互不相让,就分别对双方进行了沟通和劝解。调解员首先告诉黄某,公司与卓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卓某在工作时受伤,并被确认为工伤,卓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责任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卓某在工厂工作期间是否是操作失误导致的工伤,从法律角度上来讲根本不影响卓某的赔偿数额,所以某厂提出由于卓某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而且卓某作为厂里的老员工,之前工作一直很认真,也给厂里创造了不少的效益。现在卓某受了工伤,公司于法于理均应该承担起责任。通过让其换位思考,理解卓某的感受。随后调解员又对卓某进行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解。首先,调解员表示对卓某的心情表示理解,安抚好卓某情绪。其次,调解员还详细给卓某讲述《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资等方面的赔偿标准,让卓某做到心中有数。随后,调解员向卓某了解其调解诉求的最低赔偿数额,并且告诉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解员会尽量帮助其多争取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同时告诉卓某要理性维权。公司为员工投保的人身意外险应该是保险公司理赔给公司的,而不是理赔给其个人的。最后,卓某和黄某又重新回到了谈判桌上来,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成功化解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协调之下,卓某与某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卓某在充分了解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愿放弃伤残程度、劳动能力等法医学鉴定,并终结治疗,某厂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完毕后,继续治疗的一切费用由卓某自己承担,与张家港市南丰某厂及法定代表人黄某个人无任何关系。

2.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厂一次性补偿卓某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卓某在治疗期间的所有治疗费用已在本次调解前由张家港市南丰某厂予以付清。

3.某厂为卓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归某厂所得。卓某需无条件配合张家港市南丰某厂办理好相关理赔手续。

4.本协议所有内容为上列所有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经双方签字即生效,双方应自觉履行。一经履行完毕,双方就卓某的工伤补偿事宜再无其他任何纠葛。

【案例点评】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调解过程中,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有几个做法值得今后借鉴:首先,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陷入僵局时,调解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遏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其次,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祟,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调解员可以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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