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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八宿县阿某与四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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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8685794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日,驾驶员阿某驾驶轿车在国道某线八宿县段行驶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撞上四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四某受伤以及轿车、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阿某、四某在事故责任承担等问题上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向八宿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委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对纠纷展开调解。调解员首先向阿某、四某仔细了解纠纷情况。调解员了解到,由于双方在发生事故时并未报警,因此没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造成阿某、四某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四某认为此次事故阿某应负全责,但阿某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调解员分析认为,化解该纠纷的首要任务,就是先确定此次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划分。故调解员从阿某、四某处收集事故照片等证据,并将证据交给八宿县交警部门,协助认定事故中双方责任。

第二天,调解员查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交警部门认定阿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对事故应负全责。明确阿某应承担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双方车辆的维修费、双方的医疗费、四某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和陪护费。调解员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出示给阿某,并告诉阿某,根据责任认定,要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阿某表示,此次事故中自己的车辆维修费将近1万元、四某的摩托车维修费1千余元、四某医疗费及以后恢复期间的其他花费共1万7千余元,再加上4某半个月的误工费3千余元以及四某在医院的陪护费1千余元,这样算下来自己除了承担自身的损失外还需要向四某赔偿2万2千余元,实在太多了,希望能够少赔偿一些。

调解员将阿某的意见告诉四某,并劝说四某,阿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行驶,按照相关规定阿某是需要负全责的,但是介于阿某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且阿某还要承担自己车辆近1万元的维修费,希望四某能够体谅阿某,同意其少赔偿一些。四某表示,既然按照相关规定阿某需要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那他就应该赔偿自己2万2千余元。调解员向四某分析,虽然按照规定阿某需要向四某赔偿2万2千余元,但是根据调查四某现在并没有工作,一直赋闲在家,假如没有这次事故,四某仍然是没有收入,建议四某同意阿某不赔偿或者少赔偿一些误工费。四某表示,自己同意阿某赔偿自己一半的误工费,合计赔偿自己2万零5百元。

调解员告诉阿某四某的意见。阿某询问调解员是否可以只赔偿四某2万元。调解员告诉阿某,四某已经做了很大让步,阿某应该感谢他,如果让其再退让一步有些不妥,四某同意的可能性极小。阿某表示,自己经济状况本身就有些困难,加之还要修自己的车。调解员告知阿某,只能试着再与四某沟通一下,但让阿某不要抱有太大的希望。调解员将阿某意见转达给四某,四某开始有些生气。见此调解员向四某解释,事故发生后阿某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事后还积极参加调解,足以看出阿某的诚意,建议四某体谅一下阿某目前的难处,有所让步。最终四某同意了阿某的意见,允许阿某只赔偿四某2万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四某、阿某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阿某向四某赔偿2万元,并当场支付。

【案例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当事人为了图方便,选择私了,未报警,导致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都没有交警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这就很容易使得协商中出现推卸责任的扯皮现象。故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要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然后根据责任承担比例进行劝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外,有些纠纷中,有的当事人会提出较为苛刻的请求.面对此类请求,调解员既要尽力去调解,也要依法依理明确告知其请求的不合理之处,以免因不合理请求导致纠纷不能成功化解,而归咎于调解员调解方式不适当或者调解员未尽力调解。

本案中,在双方责任未划分的情况下,调解员先将收集的证据交给交警部门,请其协助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在确定阿某对本次事故负全责后,调解员依据这一基本事实法理结合对双方进行劝导。在阿某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双方互相理解,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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