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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赵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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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RTHZ158641806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赵某某于2019年7月因多年心脏病史进入兴安盟某医院治疗,门诊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收入心内科对症治疗。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查房时,赵某某出现间断气短、反复心肌梗死、冠脉病加重等症状。考虑赵某某心梗反复发作后心功能不全、冠脉多支病变,医院采取了给予利尿对症治疗。在检测赵某某血离子、肾功能、脑钠肽等指标后,拟于次日进行冠脉造影术。医院告知了赵某某家属实施手术的必要性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赵某某家属表示知情并予以签字。

第二日手术过程中,赵某某出现胸闷不适,心电监护提示血压下降等情况,后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赵某某家属认为,赵某某有心肌梗死既往史,期间一直药物治疗,病情相对稳定,且赵某某手术前行动自如,并无任何病危迹象,手术过程中突然死亡,必定系某医院手术失误所致,因此要求该院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停尸病房。 2019年7月,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某医院电话,申请医调委介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立即选派专职调解员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得知赵某某家属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遗体一直占用着手术台,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调解员特意向某医院申请了一间安静的办公室,准备“背靠背”地做医患双方工作。调解员将赵某某家属请到办公室,向其表明了身份及独立的第三方立场,见家属没有明显的抵触情绪,调解员通过温情疗法慢慢抚平家属激动的情绪。赵某某家属向调解员详细叙述了案情经过,对赵某某术中突发死亡一时不能接受,认为赵某某术前明明行动自如,为了享受更有质量的晚年生活,才决定实施手术,没想到却命丧手术台。赵某某家属坚持认为赵某某死亡乃某医院医疗事故所致,要求某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待了解案情经过之后,调解员向赵某某家属告知解决医患纠纷的几种途径,为其细细分析了各种途径的调解程序和利弊,并强调人民调解的便民性优势,赵某某家属表示认可,愿意接受调解。这时,调解员从医学专业角度向赵某某家属普及医学常识。赵某某因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基础疾病,手术风险相对较高,意外发生时某医院对赵某某进行了及时且必要的抢救措施。赵某某死亡是医患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作为家属不能因此失去理智。停尸手术台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而且违反国家对于遗体处置的相关规定,此时明确赵某某死因的最佳方法就是进行尸检。调解员向赵某某家属说明,根据《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调解员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经过耐心劝说,赵某某家属同意将尸体移走并依法进行尸检。调解员趁机引导赵某某家属当场填写了调解申请书和尸体解剖告知书。

2019年11月,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显示:死者赵某某原患有较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心肌梗死,在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过程中,冠状动脉急性闭塞、心肌梗塞加重而猝死。

明确了赵某某死因之后,如何划分责任成为困扰医患双方的另一个难题。根据以往的调解经验,经过时间的沉淀,患方与医方之间的敌对情绪已逐渐缓和。调解人员告知医患双方为了明确医方诊疗行为与赵某某的死亡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最直接、最快捷、最权威的鉴定方式。商议片刻之后,医患双方均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为了避免赵某某家属因等待鉴定过程产生负面情绪,调解员定期与赵某某家属进行沟通,做赵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让赵某某家属耐心等待。

2019年12月,某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显示:本医疗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调解员随即根据《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经过悉心调解和精心计算,建议医方一次性向赵某某家属支付赔偿金额61810元。医患双方表示对此鉴定结果和赔偿数额不持异议,并就该鉴定结论和赔偿数额很快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于2020年1月在医调委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某医院一次性向赵某某家属支付赔偿金额61810元,于2020年2月前付清。

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赵某某家属不再向某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为医疗纠纷患者死亡案件,患者术中死亡令家属一时难以接受,情绪激动实属人之常情。调解员沉着应对,向医患双方了解案情经过之后,快速做出预案:一是患者家属对于患者的死因持有异议且停尸医院,首先应劝说患方将尸检移走并进行尸检以明确死因,重点强调如因拒绝尸检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详查病历,明确医方是否向患方履行了手术风险的告知义务,手术操作是否规范。调解员运用自身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医学常识以及高度的责任心,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坚持依法办事,法理情相统一,既照顾患方情绪、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确保了医患纠纷不上行、不外溢,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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