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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宁县揭某甲与揭某乙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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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RTHZ158564222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在某省道T型路口,揭某甲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揭某乙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揭某甲的摩托车左前侧与揭某乙摩托车前部在省道的东侧路面发生碰撞,造成揭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调查了解,揭某甲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揭某乙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当事人揭某乙已死亡,由其女儿揭某丙全权代理本次交通事故的处理事宜。

事故发生后,揭某乙家属要求揭某甲赔偿800000元,揭某甲提出赔偿350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2019年7月,在村干部的陪同下,双方当事人来到建宁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一方失去至亲,事态严重,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提前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在交通事故的双方责任划分方面,双方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并无异议,在本案中事故责任按照三七划分。矛盾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认定问题。在双方初步协商时,发现双方给出的赔偿额相差悬殊。揭某乙家属紧咬800000元不松口,揭某甲最多只能给出350000元。

就此争议焦点,调解员告知双方,现行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是《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应根据2018年建宁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结果如下:1、医疗费:发票清单约4万元;2、误工费:因揭某乙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故无此项费用;3护理费:因揭某乙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故无此项费用;4、交通费:因揭某乙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故无此项费用;5、住宿费:因揭某乙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故无此项费用;6、住院伙食补助费:揭某乙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故无此项费用;7、必要的营养费:揭某乙在抢救过程中死亡,故无此项费用;8、丧葬费:34514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揭某乙之女已经成年,之子6周岁的抚养费到18周岁为止,179316元;10、死亡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揭某乙未满60周岁一律按20年算,揭某乙死亡时51周岁,356420元;11、揭某乙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约8000元。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酌情20000元。以上共计约638250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揭某甲承担主要责任,故赔偿金额约为450000元。

揭某乙家属看到调解员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金后,有所理解,但表示失去至亲是钱买不回来的,只降到600000元。随后,调解员将意见反馈给揭某甲,告知揭某甲事故的发生,其有主要责任,揭某甲表示十分愧疚,但表明自己家庭情况不好,尽所有力量也只能出400000元。

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调解员决定借助民间力量来化解矛盾。调解员下村与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沟通,希望他们出面进行协商。在调解员的诚恳请求下,村里3位有威望的村民答应参与此次调解。双方关系有所缓和,但因揭某乙家属的赔偿金额还是居高不下,随后调解员又陪同双方当事人前往法援中心以及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前往咨询,预估的赔偿数额都是在450000元左右。经过调委会、法援中心、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以及民间力量的几方努力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互相让步,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如下:

1、经协商,揭某甲同意赔偿人民币430000元给揭某乙家属,其中包含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等全部费用。

2、给付方式:(1)抢救等医药费揭某甲已经先给付给揭某乙家属75000元;(2)剩余款项355000元分4次付清,其中揭某甲于2019年8月支付人民币105000万元,此款项在协议签订时当场付清;于2019年9月前付清人民币200000元;于2020年12月前付清人民币20000元;尾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21年12月前付清。

3、揭某乙家属在签订协议后,须出具谅解书1份给揭某甲。同时在15日内将揭某乙遗体火化,费用由揭某乙家属承担。

双方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揭某乙家属也接受了揭某甲的诚恳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给肇事方。揭某甲通过房屋抵押,亲朋好友借贷等方式,将赔偿款筹集,及时履行了协议。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一方面区别于诉讼的很大不同就是调解过程中的柔性。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不差一分一毫,而人民调解不仅仅要考虑到赔偿数额是否能被双方接受,还要考虑执行可行性的问题。在确定大概赔偿数额后,调解员会根据双方心理预期进行一个中和调解,得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正因为心服口服的调解结果,当事人会尽最大努力去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此次案例中肇事方竭尽所能筹集赔偿款,这与诉讼中的执行难问题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在矛盾尖锐时,不仅要动之以情,还要晓之以理。此次案件的调解过程中,牢牢抓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借助责任认定来制定赔偿方案,通过交警大队及法援中心等有威信又专业的部门来将争议焦点缩小,同时借助民间力量的亲和力和公信力,找准矛盾双方期望值的平衡点,找准合理与合法之间的平衡点,让群众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这起纠纷能够调解成功,充分体现出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体现出了调解员的耐心与信心。调解员在充分了解纠纷发生事实的基础之上,及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寻找各方专业力量,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根据责任划分和实际情况,仔细计算,合理劝解,逐步化解矛盾,最终让当事人自愿平等地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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