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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患者亲属诉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中代理某医院参与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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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SCLGLD153896269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患者陈某某,男,57岁,因“双眼视力下降12天”于2013年2月23日在当地医院诊断为“视神经炎”,予以地塞米松治疗2天,视力无提高,于3月2日就诊于湘雅医院眼科门诊,诊断为“小柳原田综合征”,予以“地塞米松”和“长春西丁”治疗3天。3月5日在湘雅医院门诊复查,改用“强的松”60mg/天口服。3月9日凌晨2时到XX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就诊,入院10小时后死亡,该院临床死因诊断为“酮症酸中毒”,死亡后未行尸检。

经患方申请(仅申请对湘雅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长沙市医学会对本案进行了首次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湘雅医院在2012年3月5日患者再次复诊时,门诊病历记录不全,患者当时病情无描述(专家组无法判断当时的病情是否需要住院)以及患者静脉使用激素已达8天(含外院),在血糖偏高(患者此前体检血糖为6.5mmol/l)的情况下未检测血糖,存在过失。鉴定结论:无法定性。(因未做尸检,住院记录中记录死亡前空腹血糖55.96mmol/l无客观化验单支持,同时无血酮检测结果,故死亡原因难以判断是使用激素后酮症酸中毒导致的死亡)。

此后患方将湘雅医院、XX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在质证时,湘雅医院高度怀疑XX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留观病历》中的《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关于血糖数据的记录属事后添加,病历不真实,故向法院申请了涉嫌事后添加病历的书写时间的司法鉴定。法院委托了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支持了湘雅医院的判断,认定《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属事后添加。法院依此鉴定结论推定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委托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以“未做尸检,无法确定死因、送检病历资料存在重大争议”为由,退回了对该案的鉴定。

【代理意见】

1、本案关键事实部分系他方伪造;

2、关键事实部分伪造导致本案无法进行鉴定明确死因和责任大小的责任分担问题。

对于在院外死亡,未做尸检的案件不能轻易认可外院的临床死亡诊断,要设法否定外院死亡诊断,使案件处于因死因不明无法鉴定或无法作出因果关系结论的状态。具体到本案,代理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外院能支持酮症酸中毒的血糖数据55.96mmol/l只有在病程记录中体现,无血糖检查医嘱和检验报告单,血糖数据可能不真实,且该数据对湘雅医院不利,故坚决要求市医学会在鉴定时对死因进行重新分析,达到了因死因不明的无法结论预期鉴定效果。

【判决结果】

律师为医院挽回的损失:212661元及化解了可能被认定为一级甲等事故的风险

【裁判文书】

(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0969号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医疗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公民对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对医疗服务需求的逐渐提高,医患之间对医疗服务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正在增大,使得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医院为此给予的赔偿越来越多,成为困扰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因此,正确认识和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有一定积极意义。

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详实地阅读了所有病历证据,发现问题,并大胆提出设想。本案代理律师通过阅读病历证据,发现了高血糖数据缺乏客观依据(无医嘱和检验报告)、在当地急诊就诊时的病情主诉和死亡前临床表现的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不符、《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多处表达用快速血糖仪测量的血糖指数均为33.33,且笔迹书写特点相似以及墨迹颜色新旧不一等疑点,故大胆提出病历记录不真实,提请医院申请病历书写时间鉴定的设想。(对此,律师专门向医院领导提出了书面建议,医院花费了4万余元的鉴定费,获得了理想鉴定结果,使案件有了重大转变)。

充分调动医院的专业资源,请本院相关科室专家,特别是内分泌科进行提供专业支持。(本案在市医学会鉴定和法院质证过程中,经律师建议,内分泌科、眼科教授全程参与了鉴定陈述和对病历的法庭质证,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结语和建议】

通过律师细致入微的审查其他医院病历资料,卡住了死因诊断关键,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和死亡案件的诉讼策略等,使医学会已鉴定湘雅医院存在诊疗行为过错的案件,最终医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诉讼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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