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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王某某与丁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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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RTHZ158518840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末,驾驶轿车的王某某将在路上行走的丁某某撞伤,案发后逃逸。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家属将丁某某送至伊通县某医院救治,并立即报警,因伤势较重,家属将其转院至吉林省某医院进行救治。伊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和丁某某以及他们的家属对此认定均无异议,但就赔偿问题分歧较大。丁某某家属主张,王某某应赔偿30万元,用于医院治疗以及其他费用,而王某某则主张只能拿出6万元进行赔偿。丁某某家属与王某某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伊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某大队于2020年3月将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移交给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调委会为适应疫情防控工作,在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又不延误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五步工作法”来开展调解工作。第一步,与王某某、丁某某及其家属进行电话预约登记,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安排了调解日期。第二步,告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时应提供的的材料包括身份证、事故认定书、授权委托书、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收据、网银卡号、伤残鉴定报告等材料,并特别提醒每一方当事人在参与调解时,人员不能超过2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聚集。第三步,开展调解工作。王某某认为,丁某某及其家属索要赔偿太多,属于狮子大开口。自己家庭条件困难,拿不出那么多钱,只能给6万元。调解员要求王某某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写明可以支付的各项赔偿。被申请人丁某某也需要根据王某某的申请书提供书面意见书。这样,调委会能在减少聚集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对案件存在的差异、难点进行评估审查,以及更好地归纳出本次调解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客观掌控调解动态。第四步,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书和意见书后,调解员先是和申请人王某某联系,告知其提出只能赔偿6万元的数额过少,与其应负全责的责任分担比例不符。丁某某家里不富裕,全家都靠他一人挣钱养家。现在丁某某家里为了给他治病,已经拿出很多钱,本来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随后,调解员向王某某说明了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赔偿项目、标准、额度进行了计算,并且告知王某某如到人民法院判决,还要再多支付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随后,调解员又找到丁某某,告知其应该得到的法定赔偿项目、标准、额度大约为10万元人民币,多提出赔偿额度属于非法定赔偿数额,即使诉讼到法院也不会得到保护。鉴于丁某某家里确实比较困难,而且受伤之后对工作也有一些影响,调解员会尽量进行调解、沟通、协商,争取多一些赔偿,但丁某某应当放弃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与双方当事人单独沟通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一起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视频聊天的方式,进行调解,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人员的聚集。

在调委会工作人员的细心劝导下,王某某、丁某某均表示认可调解员的调解方案,即肇事方王某某最终赔偿丁某某17万元整。调解员按照第五步工作方法,建议双方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给付赔偿款。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王某某赔偿丁某某17万元整。

调解员制作协议后,分别去当事人家中签字。协议签定后,王某某通过网络银行支付给丁某某赔偿款。事后,调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电话和视频回访。

【案例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比较复杂的一种赔偿。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经历医疗终结、伤残等级划分等复杂程序,长时间得不到赔偿,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损失,有可能激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作为肇事司机,出现伤害事故时,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责任人认识到发生人身损害赔偿必须付出经济赔偿代价的道理,才能使他们认识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谨慎驾驶,避免再犯错误。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调解工作只能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纠纷当事人的健康、生命安全,也更有利于公众安全。本案采取“五步工作法”,极大地适应当前时期的调解工作,高效、快捷、安全地调解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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