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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区李某某家属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1-0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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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RTHZ158511853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下旬某日上午9点,衡阳市蒸湘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接到通知,称有死者李某某家属与衡阳市某公司发生纠纷,希望调解员赶往某公司进行调解。镇调委会调解员与派出所民警立刻赶赴某公司调处纠纷,因现场情况比较混乱,调解员根据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将李某某家属与某公司方代表邀请至镇调委会调解室继续调解。

经调解员了解查明,纠纷经过是,2020年春节期间,某某公司保安李某某(男,55岁,株洲茶陵县人)被公司安排在某小区值班。1月某日为休假日,当天下午在公司宿舍突发疾病,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家属听闻其突然去世消息,无法接受李某某去世事实,情绪非常激动。家属方认为某公司对李某某的死亡须承担主要责任,遂于次日上午纠集相关家属10余人赶到公司讨要说法。

【调解过程】

当日下午2时,由镇调委会牵头,镇司法所、综治办、派出所配合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李某某妻子张某甲、儿子李某乙、女儿李某丙,某公司方委派了相关代表人参与本次调解。

调解员首先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李某某家属方认为:首先,死者是某公司员工,存在法定劳动关系,应当享有公司员工相关劳动待遇和赔偿;其次,某公司对于死者李某某的工作安排应负有注意义务,应对公司员工的生命健康承担注意、保护责任;最后,李某某系春节值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按照工伤死亡赔偿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基于此,亲属方提出要公司方赔偿140万元人民币。

而某公司认为:首先,公司对于与李某某产生的法定劳动关系持承认以及积极履行相应劳动合同态度。自事情发生以来,一直进行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其次,公司方已尽到相关法定注意义务。李某某死亡系突发事件,不应于法定注意义务之上再过度施加非公司承担的责任。最后,因李某某是在休假日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系非工伤死亡事件。公司认为自己虽没有赔偿责任,但愿意对死者家属以人道主义方式补偿5万元。

经过调查与了解,调委会发现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某公司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能否成为向公司要求履责的依据?某公司与李某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划分边界该如何确认?二是某公司是否对李某的死亡履行了足够的注意义务?三是李某某的死亡是否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调解员经调查研究后认为:李某某系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雇佣的员工,符合法定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双方存在法定劳动关系。但基于劳动关系的成立而主张相关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还应有更充足的法律依据并视具体事由及情况而定。对于注意义务的认定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在安排李某某工作的时候,尽到了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的注意义务。因此某公司对于李某某的死亡不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错责任。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李某某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无法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家属方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死亡赔偿的主张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调解员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家属方将140万元的赔偿金降为80万元。但由于家属方仍然无法理解相关具体的调解建议,经过2天调解,仍坚持要按工伤处理,双方因此争议较大,使得调解一度陷入僵局。鉴于当下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期,调委会一面安抚好家属,一面与双方沟通,双方同意先将刘某某遗体暂时存放衡阳市殡仪馆,待疫情缓和些再来处理。

2020年2月某日上午,调解继续进行。调解员充分从“法、理、情”方面继续做双方工作,对家属继续详细耐心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对公司从情感方面介绍死者家庭困难情况,其妻子张某甲系农村妇女,靠种地为生,无其它生存技能,且身体多病且带着9岁女儿李某丙生活。其在外务工的30岁儿子李某乙,因家境贫寒至今未能成家。希望公司方能从人文关怀给予这个困难家庭多一些帮助,公司方代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接受调解员的意见。

家属方仍然纠结于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为了能尽快消除家属心中的疑虑,调解员迅速将案情进展情况通过司法所反馈至给区司法局,并依程序请求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当日下午,调解员与死者家属李某乙赶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区法律援助中心详细耐心细致的解说下,终于消除了死者儿子李某乙心中的疑虑,表态同意接受调解员的调解意见,并做好其母亲思想工作。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方一次性补偿家属方29万元。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

1.死者李某某系因突发疾病死亡,某公司尽到了相关注意和及时抢救义务。李某某的死亡与某某公司没有因果关系,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鉴于死者李某某家庭困难,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家属人道主义补偿金29万元整。

3.李某某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办理丧事的事宜及其它相关费用等均由李某某家属自行负责。

4.本调解书签订后,李某某家属不再向某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李某某家属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公司方再主张任何权力。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以下工作:

一是本案具体涉及李某某在公司因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依法依规对该起纠纷进行精准定性,没有简单地将该纠纷粗糙化处理。

二是针对具体性质的纠纷采取适用准确具体的法律,给出针对性的法律建议。李某某在公司宿舍因突发疾病死亡的纠纷由于公司尽到了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但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补偿。家属方与公司方之间的纠纷,确认李某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死亡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准确适用,在认定李某某非工伤死亡的情况下,调解员尽力解释相关法律依据,给出调处建议,提供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金的解决方案解决纠纷,既避免了避免激化矛盾,又最大限度地考虑和照顾家属方的情况。

三是发挥多部门联动效果好。本着“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在充分了解和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做到了调解为民、定分止争、消弭矛盾,使得一起发生在春节期间、疫情防控期间的死亡纠纷被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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