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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王某与四川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某电器商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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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RTHZ158495351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王某是四川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职工,被公司派遣到某电器商场(以下简称商场)。2019年8月某日,王某在商场上夜班时死亡。次日,商场发现后立即报警。警方现场勘察走访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劳务派遣公司(保安公司)、用工单位(商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由于该纠纷发生在市城区,家属情绪激动,试图以过激方式维权,处理不当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危及商场及周边公共秩序。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得知消息后,主动介入,立即通知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参与纠纷处理。

【调解过程】

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情绪激动,组织大量亲属到商场讨要说法,调委会调解员受理任务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安抚死者亲属情绪,稳控现场秩序。

通过派出所调查勘验、调解员调查走访、收集当事人相关信息等,调解员对本次纠纷背景有了解:1.死者王某系保安公司职工,被公司派遣到商场从事夜间保安工作,保安公司未为其购买5险,仅购买商业意外险;2.死者系退伍军人。妻子陈某无业,女儿王某某已成年并结婚。死者生前为人热情,乐于助人,在其所在村很有人缘及威望。出事后,许多亲属及部分退伍战友都为其鸣不平,聚集在商场要求讨个说法;3.商场系某上市公司在遂宁开设的。本次事件已报公司高层,公司表示本事件由遂宁店经理配合调委会参与处理;4.保安公司系在成都登记注册的公司,其办公地点及公司管理人员均在成都,对本次事件处理的态度十分消极。了解纠纷情况及各方当事人情况后,调委会通知三方当事人当日进行调解;联络死者家属居住地街道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疏散聚集在商场的死者亲属,劝说其留几名家属参与调解,其余亲属回家;联系商场,告知其通知公司派上级管理人员与遂宁店经理共同参与调解;联系本地商务局,与成都商务局共同对保安公司做思想工作,要求其积极参与调解,依法承担企业责任。

在调委会前期的一番通知和说服下,8月某日傍晚,死者家属、保安公司法定代表及业务负责人、商场西南片区保安后勤经理及遂宁店经理到达街道办会议室,在调解员主持下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开始,先由派出所汇报了案情,明确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再由调委会汇报了本次纠纷的经过,案情汇报完毕后,三方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不存在争议,都认为王某系工亡。但三方对工亡赔偿责任主体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死者家属认为保安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商场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两家单位参照辖区建筑工地工亡事件赔偿120万。保安公司及商场则认为赔偿责任主体系劳务派遣公司即保安公司,因保安公司未购买5险,要求参照保安行业工亡事件赔偿16万元。关于赔偿主体,调解员解释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保安公司、商场合法经营,商场正常给王某安排工作,王某的死亡并非商场造成。而王某是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安公司是其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可知王某作为保安公司职工,其工伤、工亡由保安公司处理解决。一番释法,让王某家属明白,纠纷的赔偿主体是保安公司。但因各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过大,又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第一次调解各方未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

第一次调解未果后,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了要围绕《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解的方向。有了具体方向后,8月某日,调委会再次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中,调解员的反复、耐心地做工作,引导当事人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靠拢,详细解读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经过调解员的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分歧逐渐缩小,对赔偿责任主体系保安公司、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额均无异议。但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死者家属认为陈某有慢性病,常年无业,一直由死者供养,保安公司应当按死者生前工资40%的标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保安公司认为,陈某未到退休年龄,无重大疾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范围,不应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事人之间再起争执。

对此,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保安公司和死者家属进行谈话。告知死者家属,陈某仍有劳动能力,其还有女儿照顾,抚恤金诉求不合理。告知保安公司,陈某有慢性病,家里没了顶梁柱,其从事劳动也不容易,建议保安公司从人道主义上多赔一些。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劝解,保安公司同意在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之外,再给予5万余元的人道主义补偿,而家属亦不再要求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保安公司与王某家属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保安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法律规定的项目费用以及人道主义补偿共计人民币86万元。付款方式:分3次付清,2019年8月某日下午4点之前支付10万元整,2019年8月某日之前支付10万元整,剩余款项在2019年10月某日之前付清。

2.本协议作为该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双方不得再就此事发生任何纠纷,死者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保安公司或其他单位提出任何要求。

3.因保安公司后续将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死者家属必须全力配合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资料:王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等,其理赔所得全部款项归保安公司所有,死者家属应及时办理王某丧葬后续事宜。

4.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本协议1式5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死者家属存1份、保安公司留存2份、调委会留存2份。

2019年11月某日,调解员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回访,死者家属表示对调解结果比较满意,保安公司已如期付清费用,他们也配合做好了保安公司的理赔手续。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员在接到该纠纷任务时,及时行动,在前期充分做好纠纷了解工作,迅速联络各方相关人员来推动纠纷调解。在调解陷入僵局时,调解员适时中断调解,灵活调整调解方法,并把法理和情理融入到调解过程中,让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考虑他人的难处,最终使得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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