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袁某某与孙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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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58459020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孙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交通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阜蒙县某中学东侧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袁某某驾驶的电瓶车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县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当日,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口头表示愿意承担袁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袁某某被120急救车送至某医院进行了诊断处置,诊断为:头部外伤、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震荡、头皮血肿、皮肤挫伤、糖尿病、左眼肌麻痹。共住院60天,支付医疗费42,365元。医院出院诊断处理意见为:观察病情变化,随诊,必要时到上级医院诊治。
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知道袁某某伤情比较严重后,就授意驾驶人孙某,让孙某承认自己是实际车主。袁某某出院后多次与张某沟通,张某开始否认自己是实际车主,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发时仅有袁某某与张某的口头约定,没有证据佐证张某系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这一事实,孙某虽然冒认自己是三轮电动车的车辆所有人,但却拒绝进行赔偿。因而在各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赔偿意见的情况下,袁某某为维护自身权利,向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申请,请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经征求当事人孙某、张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袁某某称,在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三轮电动车的实际车主张某到达现场后主动自己放心看病,该花的钱由他承担。但在自己住院被确诊后,张某就没再出现过,打电话也说不管,声称谁撞的找谁。而孙某却称,自己仅是张某加工厂雇佣的工人,当天也是在给加工厂拉料时发生的事故,三轮电动车是加工厂的,老板让自己开车拉料自己就得去,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赔不起,也不应当由自己全赔。
通过与双方谈话沟通和调查,调解员了解到,肇事的三轮电动车是张某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购买的二手车,原始手续已经灭失,除非张某本人承认,否则很难找到其作为实际车主的证据。而孙某是一位普通农民,其家庭经济条件拮据,无赔偿能力。只有做通张某的思想工作,受害人袁某某才有希望得到合理赔偿。调解员认为,最初张某肯做出赔偿承诺,后来可能是因袁某某伤情严重才又反悔,让孙某独自揽下责任,应该是担心袁某某狮子大开口,因此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孙某本身经济条件有限,袁某某索赔也会考虑孙某的实际赔偿能力。孙某既然肯独自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是和张某私下达成了协议,张某的反悔应该也只是针对袁某某而不是孙某。因而,调解员认为,双方矛盾的突破点还是要集中在医疗费的赔偿额度上。
调解员首先明确医疗费的赔付范围。孙某、张某认为,袁某某在住院治疗医疗费中治疗糖尿病药物和高压氧舱费用3630元的支出过高,与此次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没有关联,故不同意赔偿该部分的医疗费用。而袁某某承认在住院治疗期间确有30次高压氧仓费用的支出,但认为是主治医生依据其病情给予的必要治疗,并且此费用已经由其实际支付,也与交通责任事故存在必然的关联性。调解员核实后向当事人孙某、张某解释,虽然袁某某病志诊断确诊袁某某患有糖尿病,但根据住院用药明细记载,并未发生治疗糖尿病费用支出,用药是袁某某外购自付,而高压氧舱的治疗确实属于当事人受伤后医生依据受伤后病情需要给予的必要治疗,理应在赔偿范围。
其次,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及赔偿责任。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调解员向3人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调解员向袁某某释明,孙某、张某所有及驾驶的车辆不属于可以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范围,故不适用在交强险责任范围予以赔偿的情形,医疗费用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用均按照责任划分30%-70%比例予以赔偿。如果袁某某不作出适当让步,双方差距过大,张某就不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而孙某赔偿能力有限,如果全部让孙某赔偿,袁某某有可能很难拿到赔偿款。袁某某思考良久后,同意作出让步。最终,调解员又经过几轮沟通,不断减少当事人争议额度的差距,最终促成双方互相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共同在调委会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孙某、张某一次性赔付袁某某因交通责任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8000元,协议签订同时付清。
2、本调解书签订后,袁某某不再向孙某、张某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孙某、张某当场履行赔偿款项。事后,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统一。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沟通的技巧和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在合理范围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答疑释惑,消除对于赔偿范围的疑虑,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纠结于孙某和张某之间私下的责任关系,抓住赔偿额度这一矛盾的关键点,最终引导双方依法、合理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