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王某与某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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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RTHZ158423761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晚,某镇某企业的冷库装卸工王某进行装卸作业时,不慎被侧后方驶进的叉车轧到右脚,造成脚踝骨折及脚面粉碎性骨折。某企业冷库负责人陈某某第一时间将王某送至区医院救治,后转院至某医院。期间,陈某某为王某垫付了医药费共计80000元人民币,现王某已出院。出院后,王某及其儿子多次找到负责人陈某某讨要说法,要求工伤补偿。陈某某以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受伤是本人操作失误且已为其垫付医药费为由拒绝王某的赔偿要求。
2019年12月,经当事人王某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该案件。在征得某企业同意并授权陈某某参加调解后,镇调委会安排了人民调解员调解此纠纷。
【调解过程】
首次调解当日,由调解员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是否有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随后,告知本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各方都表示同意遵守。随后,各方陈述自己的想法意见。
王某称,2019年9月某日晚上,自己在装卸货物时被车间内的叉车轧到了脚,造成右脚脚踝骨折、脚面粉碎性骨折。据其本人了解,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单位不仅应该承担相应治疗的费用,还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陈某某称,王某的伤是自己干活时不小心造成的,所以他本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出事之后,单位已经垫付了全部的医药费,现在王某还找单位索赔,单位无法接受。
调解员在认真听取纠纷双方的事实陈述后,基本明确了纠纷双方均认可的两点事实:首先是王某已经在该企业的冷库工作多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企业为王某制发了工作证、工作服并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可以认定王某与该冷库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王某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时间正好在工作时间内。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单位负责人陈某某始终认为王某的受伤源于自身的疏忽大意,并且已经为王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对于对方索要赔偿的要求很难接受。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事实,调解员到该企业走访了事件发生地,实地了解当时的情况。王某同班作业的多位工友描述,当天晚上某企业来了一批急活。王某负责一边装卸,一边记录数据。当时冷库内多人同时作业且噪音较大,所以王某并没有察觉到身后行驶的叉车,造成脚面被轧伤。事情发生后,陈某某及时带王某去了医院救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且经多方了解,王某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行为。根据调查了解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解员判定,王某人身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通过查阅王某的诊断证明、医疗影像、治疗康复等相关证据,电话连线王某主治医生后,调解员参阅了大量类似认定工伤的赔偿案例,并将此纠纷情况与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进行沟通研判。因王某脚内还有固定钢板未取出,故无法进行伤残鉴定,调解员与医生沟通,根据《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大致判断王某的工伤等级为9级。
在掌握了大量事实后,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解决此纠纷的关键在于让某企业明晰法律对于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赔偿的依据。调解员将开展调解的重点放在了某企业负责人陈某某的身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级别鉴定标准》作为解开陈某某心结的重要法律依据。在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工伤赔偿案例,耐心地为陈某某释法说理下,陈某某的思想逐渐开始松动。对比法院起诉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因诉讼可能给企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人民调解调处纠纷的优势,使陈某某经过权衡利弊,慢慢接受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
王某及家人对于工伤赔偿的态度则较为急切,一方面经过近3个月的治疗,脚部的伤势已经基本痊愈,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能拿到的赔偿数额心里没有十分的把握,采取法律诉讼维权的方式让其感到困难较大。调解员及时安抚了王某的情绪,防止王某及家人作出过激行为。
经过,4天的不懈努力,纠纷双方终于同意再次坐下来和平解决纠纷。在镇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基本认可了王某9级工伤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调取王某近半年工资流水,平均每月6200元左右。调解员咨询王某主治医生了解到,拆除钢板及后续住院康复的费用在25000元左右。两项费用合计80800元左右。为了尽快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表示在赔偿数额上可以做出适当的让步。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2019年12月,某企业和王某在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某企业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金75000元(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2、双方就此事别无其他争议。
在双方签订完协议后,陈某某现场以现金方式向王某支付75000元,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现实生活中,因一些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的行为,发生工伤时,企业往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工伤赔偿。调解此类纠纷,单纯依靠“人情牌”并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调解员因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级别鉴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了调解工作的“话语权”,在与企业联系沟通的交锋中,解读法律规定让企业真正担负起社会的责任。同时,调解员以本辖区新近发生的类似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站在企业的角度为其分析客观情况,争取企业主动配合并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同时,调解员在准确判断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深入矛盾纠纷一线,深入到群众工友中间,广泛搜集证据,为成功化解该纠纷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