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庄某某等人与某幼儿园施工方薛某某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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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RTHZ158287742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庄某某、郭某、杜某某等6人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幼儿园工地进行打墙施工作业,工期为1个半月。施工完毕后,施工方负责人薛某某以业主未足额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庄某某等6人的劳动报酬共计5万元,经多次沟通仍未果。
2019年11月某日,庄某某、郭某、杜某某等6人来到南山区某街道调委会反映情况,希望通过调解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敦促该幼儿园施工方足额支付其6人的劳动报酬。接到情况反映后,街道调委会调解员第一时间致电幼儿园施工方负责人薛某某、现场监理人员张某,以及项目甲方负责人姜某某、幼儿园园长何某,并约定3方于第二日下午到街道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
首先,调解员同时与3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没有按时足额支付6名工人劳动报酬的具体缘由。调解员向施工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告诉他们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该幼儿园施工方负责人薛某某承认庄某某等6人确实是其雇佣的工人,也承认到目前为止跟他们还有1笔劳动报酬没有结清。对于没有按时足额支付6名工人劳动报酬的原因,薛某某表示,自己和张某于今年7月从甲方姜某某那里接到这个项目,和甲方签订了完整的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是500万元人民币,约定按项目完成度支付工程价款。到今年9月已经完成了工程量的一半,根据合同,甲方应当支付200万元工程款,但时至今日只到位了100万元。所以扣除工程成本、工程材料费用和已经下发的工人工资,到现在已经没钱发工人剩下的工资了。
甲方项目负责人姜某某表示,自己确实只支付了100万的工程款,但其没有继续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有3个:第一,约定的施工期是2019年6月到2019年12月,但在过程中发现施工进度严重落后,根本无法在合约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工程,并且这一点也和现场施工工程监理张某确认过。第二,施工队在施工材料用料方面使用了许多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品牌,并且经过反复沟通仍不改正。第三,施工队未经通知在2019年10月底突然单方面停工,给项目工程造成了诸多不便。所以甲方根据合同,没有继续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至于工人工资有没有足额发放,他们并不了解。
庄某某表示,6个人从7月份开始在这个幼儿园项目工程里做打墙工作,辛辛苦苦干了2个半月,原本说好给工资10万元,现在还有一半没有给,加上马上就年底了,他们希望能尽快拿到工资,回家过个好年。
听取了3方的简单陈述后,调解员已经对各自的情况和诉求有了大致了解,这是一起典型的施工方以业主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然而,工程款是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是基于承包关系;而工资是劳动所得的固定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二者是有区别的。据此,调解员采用“背靠背”式的技巧,将三方当事人分别约到会议室单独沟通,合理适当地降低各方对案件结果的预期,以促成顺利达成调解结果。首先,调解员向幼儿园施工方负责人薛某某进行普法,阐明即使施工方没有足额收到工程款,也要优先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绝不可无故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其次,调解员向幼儿园园长何某、甲方负责人姜某某晓之以理,指出再这么拖下去只会扩大各方损失:一方面工人没钱回家过年;另一方面施工方也不知道该撤该留,徒耗时间,只会加深彼此矛盾。幼儿园这边亦无法按计划顺利开学。最后,调解员给庄某某等6名工人做工作,阐明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这一行为虽然合法合理,但具体数目依然要有相应的依据,才能更好地与施工方进行核算,更快地拿到钱。
经过3个多小时的分别单独协商,甲方负责人姜某某表示愿意和幼儿园施工方进一步沟通,同意在此基础上支付项目中期款项并签订1份新的施工合同。幼儿园施工方负责人薛某某表示愿意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庄某某等6名工人也表示愿意和施工方就具体劳动报酬明细进行进一步核算。但在数目核算过程中,幼儿园施工方负责人薛某某提出所打墙的厚薄各一半,厚墙按90元/平方米计算,薄墙按65元/平方米计算,核算剩余总欠款为32925元。而庄某某提出厚墙和薄墙的比例并不是一半一半,而是厚的多薄的少,并且还存在拆梁、柱的费用10350元以及垃圾清理人工费用3500元,共计拖欠劳动报酬49850元。调解员根据这一情况,对双方进行了利害分析,劝说当事人秉持灵活变通、相互理解的原则各让一步,以达成共赢。
经过1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就数额达成共识。庄某某等工人表示双方本来都是熟人,愿意退让一步不予计较拆梁、柱和垃圾清理的人工费。薛某某也表示大家没必要为了这点钱伤了彼此的和气,也愿意多支付一些。双方最后协商由薛某某支付庄某某等6人共计41762元,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9年11月某日,薛某某和庄某某等6人在南山区某街道调委会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大致内容如下:
1.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11月某日,由薛某某一次性向庄某某等6人支付劳动报酬41762元,薛某某承诺于当天支付完毕;
2.庄某某向薛某某提供工人劳动报酬具体明细表,经全体农民工人签字予以确认后,薛某某依据明细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名支付庄某某等6人各自的劳动报酬;
3.庄某某等6人确认收到薛某某支付的劳动报酬后,双方劳务关系终结,不再就此项目的劳动报酬相关事宜产生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类似本案施工方裹挟农民工工资讨要工程款的劳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实务中,遇到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定要一分为二地看待,不可混为一谈。项目工程款问题可以诉诸法律手段单独处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定要优先支付,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综观本案,薛某某以未按时足额收到甲方的工程款为由,抗辩不支付庄某某等6人劳动报酬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调解员作为居中调停方,既要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处理问题,跟薛某某和庄某某等人充分明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晓以利害;同时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和感受,通过“背靠背”的谈判方式合理适当地降低庄某某等人的预期,促成调解的顺利达成,真正做到从实际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天理、国法和人情三要素,运用科学的调解方式,化干戈为玉帛,化戾气为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