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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郑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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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58218142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日,患者廖某以“右膝关节疼痛半月余”为主诉入郑州市某医院。初步诊断:1.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术后;2.右膝内翻畸形。2日后,行“右胫骨高位截骨内固定植骨术”,术后廖某自觉外翻角度过大,要求手术调整。双方沟通后,又过了半个月,行“右胫骨高位开放截骨植骨术后螺钉调整术”,术后廖某对调整效果仍不满意,认为调整后右下肢状态与入院时内翻畸形无异,遂到医院反映问题并投诉。

廖某认为,2次手术治疗不但没有改变右膝内翻畸形症状,且影响了后续治疗,要求医院退还全部医药费并给予10万元经济赔偿;医方认为,诊疗过程中没有产生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医方多次建议通过鉴定、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均遭到患者的拒绝,双方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廖某与医方代理人李某共同到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为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调解员直接约见双方,进行面对面协商。见面后,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表示医调委会依法、公正调解。经查明了解,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围绕以下方面:

患方表示,自己对手术效果不满意,经历2次手术后,右膝内翻畸形症状还是和术前一样,且院方在术前并未告知需从右髂骨处取骨。此外,虽然自己在术前写下保证书,但不清楚手术后果。

医方认为,患者当时为轻度内翻,在医院告知其相关风险后,仍然同意手术。医方在第一次术中行胫骨内侧楔形截骨并将下肢力线调整为轻度外翻位后,患者在术后自觉右下肢力线矫正过度,医方向患者详细解释此属正常的外翻范围之内,患者不认同,仍然多次强烈要求调整下肢力线,并已写下保证书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第二次术后患者仍不满意。且2次术后下肢力线都符合胫骨高位截骨手术要求,患者的要求不够合理。

针对医患双方的调解诉求,调解员认真研究制定了调解方案,确定了解决本纠纷的关键点:1、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患者右膝内翻畸形症状没有改观与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院是否存在告知不充分、沟通不及时的过错。

在调解过程中,围绕双方的争议,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患者进行耐心劝解,告知患者要明确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在目前还未鉴定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少法律依据。

经过反复耐心的疏导,廖某主动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患者的疑问,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从法律的角度,给予患方建议,经过调解员耐心的疏导,廖某同意通过鉴定依法解决争议。

针对鉴定费用如何暂垫付的问题,为避免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调解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的规定,从公平的立场,建议双方各自暂垫付50%。经过反复耐心的疏导,此建议最终得到了医患双方认可。

最终,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共同选择通过司法鉴定解决争议。鉴定费用由医患双方各自暂垫付50%,待鉴定意见出来后,依据鉴定结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鉴定费用。

随后,医患双方经过咨询后协商一致,共同选定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双方同意由郑州市医调委委托鉴定。

2个月后,某司法鉴定所下发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郑州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廖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调解员及时向双方送达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就其中分析说明内容反复对双方解读,医患双方均表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依据鉴定意见,调解员多次积极组织双方到医调委就此进行协商,并向双方宣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

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医患双方就纠纷处理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依据鉴定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定如下协议:

1.医院一次性付给患者2.8万元,该费用包括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医方应向患方支付的全部费用;

2.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患者2.8万元后,医患双方本次医疗争议即告终结。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再以此纠纷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损害对方名誉;

3.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医患双方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4.双方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秉承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争议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对双方进行耐心疏导,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鉴定公平解决纠纷。同时依据专业鉴定意见,积极组织双方对话协商和沟通交流,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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