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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县索某与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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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ZRTHZ157967864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索某为比如县某镇某宾馆女职员,于2016年8月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8年6月中旬起,索某一直休病假。2018年7月底,宾馆向索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索某认为,自己尚在医疗期内,宾馆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但某宾馆认为,索某在职期间经常因病请假,已经严重耽误工作。双方就宾馆单方面解除与索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较大争议,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索某申请比如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受索某的调解申请后,与宾馆取得联系,并征求宾馆负责人旦某同意后,邀请双方第二天到镇调委会参与调解。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当天,分别走访了索某、索某同事以及宾馆相关人员,对纠纷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调解员发现索某自入职以来经常以看病为由请假,严重影响了工作。这次请病假2个月,假期终止后,宾馆催促其马上上班,索某称病尚未痊愈,还不能上班。宾馆认为其不再能胜任工作,所以向索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根据走访,调解员还发现,索某以前经常迟到、早退、请病假,都是为了接送孩子上下学,但这次请假确实是为了看病。调解员分析认为,虽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索某的医疗期应该为3个月,根据当前情况,宾馆暂时并不能解除与索某的劳动合同。

第二天,调解员又向索某、旦某仔细了解了双方的调解诉求。然后,调解员劝说旦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宾馆解除与索某的劳动合同需要满足索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或者索某3个月的医疗期满仍不能胜任宾馆安排的工作,否则宾馆单方面解除与索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调解员建议旦某,宾馆待索某3个月医疗期满后,看索某是否能胜任宾馆安排的工作再做决定。旦某表示,索某之前就经常请病假,已经严重影响工作。调解员表示,这并不满足宾馆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如果宾馆单方面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索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报酬或者要求宾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经济补偿金。旦某表示,索某的在这近两年的工作中表现太差了,除经常请病假外,还常常迟到早退,宾馆是需要考虑经营成本的,雇佣索某这样的员工对宾馆来说是赔本买卖。调解员劝说旦某,索某工作表现的问题可以按照宾馆的制度规定予以处理,或者可以与其进行约定,但根据当前的情况,宾馆是不能单方面与索某解除合同的。旦某表示,宾馆可以暂时仍然让索某在宾馆工作,但要在劳动合同中合同解除条件里加上一条“若索某一个月迟到早退超过4次,宾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要根据宾馆规定扣除索某上个月四分之一的工资。

调解员将旦某的意思告诉索某,索某表示自己家里除三个孩子都需要自己照顾,还有一个卧病在床的老人也需要自己照顾,自己迟到早退实在是没有办法。调解员劝说索某,宾馆作为一个私人企业,是需要考虑投入和收益的,并且它并没有义务为其所雇佣人员的个人困难买单,还是建议索某妥善安排照顾孩子和老人的事情,不要因此严重影响宾馆的工作。索某听过调解员的分析后,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不会因孩子和老人的事情耽误工作,而且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合同解除条件里增加“若索某一个月迟到早退超过4次,宾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但不能扣除自己上个月四分之一的工资。

调解员将索某的意见告知旦某,并劝说旦某,索某家里生活实在困难,索某在宾馆工作的收入占其家庭收入的一大半,再加上索某最近看病花去了家里为数不多的积蓄,如果再扣除其上个月四分之一的工资,对她来说相当于雪上加霜。旦某表示,扣除其上个月四分之一的工资是宾馆制度规定的,自己不能破坏规定,不然以后无法开展宾馆管理工作。为了适当缓解索某的困难,也为索某能妥善安排照顾孩子和老人的事情,避免耽误工作,调解员建议旦某为其调换一个工资待遇稍微高些的工作。旦某告诉调解员,工资待遇高的工作,所要承担的责任也重,自己还是不放心将这样的工作交给索某,但是只要索某以后工作表现好,是可以按规定提高索某的工资的。

调解员将旦某的意见告诉索某,索某表示旦某的意见她基本同意,但是希望自己的工资半年调整一次。调解员又将索某此次建议告诉旦某,旦某爽快的表示只要索某工作表现良好,半年涨一次工资没问题。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宾馆继续履行与索某的劳动合同,但在合同解除条件部分增加“若索某在一个月里出现超过四次迟到早退,宾馆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内容;

2.按照宾馆规章制度规定,扣除索某上个月四分之一的工资作为处罚;

3.宾馆保证如果索某工作表现出色,每半年为其提高一次工资。

在半年后的调解回访中,调解员发现,宾馆已经因索某工作表现突出,将其工资每月提高了200元。

【案例点评】

化解纠纷不能浅尝辄止,要找到引发纠纷的根源,将其去除,这样才能彻底化解纠纷,避免暂时性的调停纠纷,引发纠纷反复。本案中,表面看是索某经常迟到早退以及请假,严重影响了工作,造成宾馆不再想继续聘用她;但归根结底是索某家庭困难,加上还要照看三个孩子和一个卧病在床的老人,才最终引发了纠纷。而解决索某困难的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提高索某收入,让其可以妥善安排照顾孩子和老人的事情。为此,调解员逐步将旦某引导到解决这个问题的讨论上来,最终令其与索某达成一致意见——只要索某工作表现良好,半年为其提高一次工资,最终彻底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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