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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何某与谢某、刘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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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57959816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某日晚,谢某(男,15岁)驾驶摩托车搭载何某(女,14岁,与谢某属同学关系)与刘某(男,23岁)驾驶的丰田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何某受伤。谢某伤势较轻,但何某脑部受伤严重,需要大笔医疗费。何某母亲李某因女儿医疗费问题,在交警大队大吵大闹,要求民警督促2位车主支付医疗费。因此,民警请深圳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道调委)介入调解,某道调委在征得三方的同意后,指派调解员负责调解。

【调解过程】

首先,调解员安抚李某的情绪,对她的心情表示理解,对她女儿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时向民警了解情况并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分别沟通。据了解:该案件已经立案,但需要进行车辆鉴定及证据收集等事宜后才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大概需要15个工作日的时间;刘某因极少驾驶车辆,只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得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最多垫付1万元的医疗费。目前,焦点问题是何某家属已经垫付了2万元医疗费,预计还需要8万元费用,而刘某、谢某方都未支付医疗费。

随后,调解员与2车主沟通,先说明目前何某医疗情况,并告知双方作为肇事者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但刘某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未出,保险公司不能支付;谢某方则陈述谢某同样受伤,虽然伤情不严重,但也需要医疗费,双方都在推诿。针对该情况,调解员邀请民警加入调解。民警再次回顾了事故情况,表示根据当时现场情况2车主肯定都有责任,现在可以出具针对保险公司的垫付通知书。调解员也再次说明耽误治疗将会引起更大的赔偿责任。根据目前情况,除去保险公司能垫付的1万元医疗费,鉴于谢某也有受伤,建议刘某支付4万元,谢某支付3万元。经沟通后,双方接受该支付方案。

7月某日,调解员了解到,何某治疗已经结束,并评定为9级伤残,交警也早已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谢某各承担事故的一半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广东省2018年度有关统计调查数据》等文件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相关赔偿项目及标准,除去前期2车主支付的医疗费和交强险的赔偿,其他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初步估算刘某还需要承担8.3万元,谢某需要承担8.8万元。

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主动邀请三方协商其他赔偿费用。调解桌上,李某情绪激动,要求肇事方赔偿所有费用50万元。责任双方都沉默不语,气氛陷入冰点。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单独与各方沟通。调解员耐心倾听李某诉说女儿受伤后的种种情形,获取其信任,待李某情绪缓和后,说明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以及核算后的赔偿金额。经过沟通,李某表示愿意降低赔偿诉求,但要求责任双方各赔偿20万元,同时表示女儿的健康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刘某、谢某均表示李某要求的金额超出法律范围及个人承受能力,但经调解员劝说,双方愿意当面向李某表示歉意。李某的情绪通过调解员的疏导以及面对2车主诚恳的态度缓和下来。但由于各方诉求的差距较大,而且互不退让,因此调解员建议仔细考虑后改天调解。

1日后,调解员接到110转来的警情,刘某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被李某纠缠1天无法回家,要求警察处理。警察赶到现场,发现该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被李某纠缠,要求赔偿事故费用,刘某心生畏惧便报警。调解员据此情形,便决定先对刘某和李某进行调解,然后再化解刘某和谢某的纠纷。双方经过1天的纠缠已经显得疲倦不堪,调解员决定采取“冷处理”的方法。等待双方情绪缓和后,与李某单独沟通,指出个人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则很难争取,用过激的方式要求赔偿会得不偿失。李某听后沉默了一会,表示愿意降低赔偿数额至15万元,因为不想再拖延。刘某吐露虽然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需要个人承担,但不想纠缠下去,也愿意增加到10万元。经过几轮连续协调,当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达成协议后的第二天,李某与谢某母亲柳某来到调解室调解。柳某与丈夫离异多年,谢某由法院判与母亲生活,但因为工作原因柳某无法照顾谢某,因此谢某从小与爷爷长大,缺少父母的关心与教育。李某在了解到谢某的家庭状况后,态度有些改变,但依然主张了13万元的诉求。调解员判断可以从人情角度作为切入点。于是,调解员建议柳某带谢某来调解室当面给李某再次致歉。柳某也积极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期望能在可承受范围内做出赔偿。调解员也再次与李某沟通,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核算的大概金额,并从事件发展的角度说明因为对方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坚持不退让,后续也不一定能取得赔偿。李某有所动容,经过多次协调,双方最终取得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2019年7月,刘某与何某家属在某道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

1.刘某除医疗费、交强险赔偿金额外,个人赔偿何某12万元,其中交强险赔偿的金额由刘某申请并支付给何某,何某配合提供资料。

2.双方约定在2019年9月之前由刘某汇款至何某指定账户。

3.此纠纷一次性终结处理。

(二)2019年7月某日,谢某家属与何某家属在某道调委签订调解协议:

1.谢某除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何某10万元。

2.上述费用分3期支付,并在2019年10月某日前汇款至何某指定账户。

3.此纠纷一次性终结。

两份协议签署后,调解员还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以使协议具有能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调解员针对比较复杂的案件,首先,面临受害方情绪偏激,诉求非常高的情况,一方面,积极疏导当事人情绪,建立信任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赔偿标准,提前夯定心理定位,为后期的协商奠定基础。其次,根据案件具体走向,灵活制定调解方案。对于有多个赔偿责任方或者多个受害方的案件,在明确了各方责任义务后,适时分开协商,避免多方互相观望或者通气僵持。人民调解工作调解的是“心”,要准确把握关键当事人的心理,做到法理情结合,因势利导,才能起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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