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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吕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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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7950445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邯郸市患者吕某因临近预产期于2019年9月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后吕某接受了剖宫产救治,术中诊断为:胎盘早剥;脐带扭转;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产出后,经救治无效死亡,患方对医院的治疗结果不满,遂与医院产生纠纷。纠纷发生后,患方多次到医院讨说法,因多次协商未果,双方矛盾逐渐加深。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医调委派调解员主动介入,积极与双方进行沟通,双方于2019年10月正式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受申请后,积极安排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患方认为,医生在为孕妇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治疗方案不符合当时的病情需要,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新生儿死亡,要求医院对此负责,并赔偿190000元。院方认为,患者入院诊断明确、对产妇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但胎盘早剥,脐带扭转及先天因素均可致新生儿死亡,也承认除此之外,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足,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可以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由于患方索赔数额超过100000元,双方在是否先行鉴定的问题上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院方的补偿数额远远达不到患方的要求,第一次调解结束时,双方不欢而散。

随后,医调委又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面对面调解。院方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透露,患者家属还没有结清住院费用,不愿给予患方任何形式的补偿,也不愿再接受调解,双方矛盾再次加深,调解难度增大,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员随后单独与院方进行沟通,告知院方,医调委会尽力与患方协商住院费用问题,但此矛盾点不应成为调解过程的障碍,住院费用最后可以从调解成功后的补偿额中扣除,院方才逐渐放下疑虑,表示同意继续调解,调解程序因此没有受到影响。随后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多次督促患方缴清住院费用,但患方家属无动于衷。见此情形,调解员决定先解决主要矛盾,单独约谈了患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解答了患方心中的几个疑惑,对不能解释的专业性问题,比如羊水破后,医生应当何时介入剖宫产手术比较合适,医生有没有延误介入时机等等,调解员积极与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了及时的联系,并取得专业性的意见,向患方进行了释明。

经过解释,患方对治疗过程中的专业性问题有所认识,对治疗结果逐渐表示谅解,同意降低索赔数额。调解员经过研究讨论,认为患方的索赔数额降低,表明其同意做出让步,是一个对调解工作有利的信号,应当乘胜追击,继续做患方家属的工作。同时不间断与院方的沟通,指出了医生在工作过程中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与患者及家属沟通不到位,导致患方在接受医疗时没有接收到全部信息,极易引发医疗争议,医方对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员通过2次“背靠背”调解,对双方所存在的矛盾焦点逐个击破,最终,患方同意在达成协议后缴清住院费用,院方也表示愿承担相应责任,给予患方一定经济补偿。医调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协助双方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初步计算。最终,双方同意赔偿数额以医调委医患纠纷赔偿项目标准为基础计算,并结合调解过程中双方的意见确定。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医院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赔(补)偿107000元,患方缴清住院费用15000元。

医调委于2020年1月通过电话回访患方当事人,患方称已拿到赔偿款,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市医调委能够成功调解此案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积极通过专家咨询,获取对案件有帮助的专业性意见。这样调解员对诊疗过程中医生所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同时可以对患方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判断,并从一定程度上为患者及家属解答心中的疑惑,有利于纠纷的化解。二是调解过程中,跟踪案件,把握时机,及时、准确地找准调解突破口,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几率。通过多次面对面调解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调解员对双方所存在的矛盾焦点逐个击破,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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