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陈某家属与某旅游公司旅游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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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RTHZ157939860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某日,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消息称某旅游公司的漂流项目发生游客意外溺水身亡事件,造成游客陈某死亡的结果。死者家属许某因赔偿问题没有解决,在琼中县某医院不同意将死者尸体运进太平间。调委会调解员接到医院电话后,立即驾车赶往医院主持调解。经向许某了解,陈某、许某周末带领学生到琼中县某镇某旅游公司玩漂流,漂流途中因划艇碰撞到水中的石头导致翻船,陈某掉入水中溺水而亡。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开展调查。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死者家属起初情绪较为激动。虽然在调解过程中某旅游公司为尽快息事宁人已经多次提高了赔偿金额,但仍未达到死者家属的赔偿预期,导致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为确保纠纷尽快解决,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决定采取冷处理的调解方式,首先单独与死者家属许某进行交谈。调解员对陈某遭遇的不幸表示心痛和惋惜,待其情绪逐渐稳定后,对其耐心地明理析法,从死者家属的角度与许某探讨最佳的解决方案。调解员指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者不满60周岁,故按20年来计算。海南省2019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3349元,按20年计算则死亡赔偿金为666980元。而该旅游公司愿意赔偿死者家属14000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范围。同时说明了《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八条中关于赔偿范围和其他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指出某旅游公司已经把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等都计算在内,展现出了最大诚意,建议许某回归理性,接受某旅游公司的赔偿额度。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沟通,许某最终接受了调解员建议。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双方见面。许某同意某旅游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8月某日凌晨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旅游公司赔偿许某(含丧葬费、赔偿金等全部费用)共计1400000元人民币。分为3次付款,第一次于2019年8月某日支付200000元人民币;第二次于2019年9月某日支付600000元;第三次于2019年10月某日支付600000元;
二、公司支付完赔偿款后,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矛盾纠纷。
协议签订后,在调解员帮助下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
经调委会后续回访此案件,某旅游公司已按时全部付清赔偿款。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意外死亡而引起的旅游纠纷。调解员在了解案件经过后,首先稳定死者亲属情绪,将事态控制住,然后依法、依情、依理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这起纠纷得以顺利圆满解决,得益于:
一是反应迅速,稳住亲属的情绪。死亡事故发生后,调委会迅速介入,避免死者家属因冲动、不理智而做出使矛盾纠纷升级的事情,避免了停尸闹事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是情理并重,促成纠纷化解。在工作开展初期,调解员积极主动与死者亲属对接沟通,耐心听取亲属倾诉,平缓亲属的悲痛情绪,用真情换取其信任与支持。
三是趁热打铁,督促履行。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如果不马上履行,很可能出现反悔、拒绝履行协议等情况。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履行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使死者家属当场顺利地拿到了部分赔偿款,巩固了调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