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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张某某与省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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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78554425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某,女,73岁。于2018年4月10日因腹胀、腹痛,停止排便4日,到黑龙江省某医院外科门诊就诊,检查后以“肠梗阻”收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经进一步检查,诊断为“结肠癌”。4月13日上午,医院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为患者行结肠癌根治手术。术中病人紧张焦虑,给予镇静处理后病人入睡,术中病人生命体征平稳。手术于上午11时50分结束,过程顺利,但术后病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给予拮抗药催醒无效,请神经内科主任会诊,检查头部CT未见异常后转入ICU治疗。4月14日,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午后查头颅核磁未见异常。院方再次组织各科室会诊后,继续给予对症治疗。4月16日晚,医院外请佳木斯大学附属某院神经内科医生会诊后,按会诊意见继续对症治疗。4月17日晚20时,患者意识由浅昏迷转为清醒,可简单回答问话,但认知能力差,四肢不自主抽动。4月19日晚,医院外请哈尔滨医科大学某院神经内科医生会诊后继续对症治疗,但直至2018年6月14日,病人四肢不自主运动(左上肢为重)仍未见好转。6月15日,患者张某某转入哈尔滨医科大学某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经改善循环、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后,病人仍四肢不自主运动,四肢肌张力增高,共济运动查体不能配合。2018年6月27日,患者张某某病情稍有好转出院,但至今不能自理需要两人照顾。张某某及家属认为,省某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导致目前张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的后果,要求医院赔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11月10日,医患双方共同到伊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经审查后,医调委当即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受案后,医调委马上介入开展调查,了解纠纷来龙去脉,并充分听取医患双方诉求。患方认为医方需承担全部责任,提出主要理由及诉求如下:

1.患者术后昏迷是由于手术或麻醉处置不当造成的;

2.患者出现术后昏迷后,院方没有及时做出正确诊断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治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

3.医方对患者出现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住院期间一切费用和后续治疗费、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医方则认为,医院诊断正确,手术方式正确,手术顺利。之所以产生当前后果,与患者特异性体质有一定关系,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责任的认定是最难的,也是纠纷处理的关键。医调委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责任认定的方式方法:一是通过医调委专家进行评定,由医调委专家通过双方陈述和病历资料,综合考量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责任的大小,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供医患双方参考。二是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向医患双方说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和优缺点。

经过与医患双方反复沟通,最终选择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医调委委托黑龙江省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等待鉴定意见的期间,医调委继续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尽量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医院对该患者治疗得当,手术、麻醉选择及实施时机无失误,该患者出现的术后症状,考虑不明原因导致低灌注或脑血管痉挛导致脑干小血管缺血引起患者意识改变,不排除围手术期神经系统并发症。综合以上原因,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医患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患方坚持600000元的赔偿金额,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员采取背对背方式,做患方工作。调解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医院赔偿哪些项目和赔偿多少都是有法可依的,不是随意确定的。希望患方冷静下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患方终于同意了调解员的意见。

调解员马上将医患双方召集在一起,组织双方根据赔偿项目,逐项测算赔偿数额。经测算,医方按责任比例应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继续治疗所需的康复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8817.62元。看到调解员有理有据地依法测算,医患双方均心服口服,患方对赔偿金额表示了认可,医院也诚恳地向患者及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省某医院赔偿患方张某某医药费、护理费等合计为38817.62元;

2.自协议签署生效、患方当事人收到院方给付的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要求,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患方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由于其专业程度高,矛盾容易升级等特点,一直是调解中的老大难问题。本案中,医调委调解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诉求,引导双方当事人明确责任,并释法明理,说服患方放弃不合理的诉求。调解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有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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