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某某物业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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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RTHZ157829921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4年,程某某购买了某市某小区房屋。在装修房子时,程某某向管理该小区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交纳了装修保证金1500元。交纳保证金后,程某某开始进行装修,2014年装修完工,并经物业公司验收完毕。到物业公司规定的退还保证金的时间,程某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退还装修保证金1500元,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程某某公司领导出差暂时退不了,要等领导签字才能退还。程某某先后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1500元,但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退装修保证金。双方就退还装修保证金一事发生矛盾纠纷,特申请某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物业调委会”)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2015年8月,市物业调委会收到程某某递交的调解申请书后,随即组织程某某与物业公司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程某某提出:自己的房子已经装修好近一年了,并且已通过物业公司验房,但不知道为什么,物业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装修保证金1500元,自己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的解释,并且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自己的装修保证金。物业公司代表人路某提出:并非不退程某某装修保证金,而是因为程某某楼下业主向公司反映,发现程某某卫生间漏水,所以公司决定先观察一段时间,调查了解是否因为程某某装修房子而引起的漏水,在事情调查清楚前,需要保留该保证金,也给程某某楼下的业主一个合理的交代,所以一直没有退还装修保证金1500元给程某某。
调解员通过双方阐述得知事情的原委,了解到此纠纷涉及到其他业主的利益,于是进一步展开了调查。调解员与物业公司及其所委托的装修公司来到程某某家中,仔细检查楼下业主卫生间漏水的原因是否由程某某卫生间防水未做好而造成。经过装修公司仔细检查,认为程某某装修卫生间时防水已经做到位,楼下业主卫生间漏水与程某某并没有关系。了解到事情的起因后,调解员再次做物业公司的思想工作,但是物业公司坚持还要再观察一段时间,认为万一是程某某的原因造成楼下漏水,物业公司将拿程某某的保证金作为修缮费用。在一切还未有定数之前,不能退还。听到物业公司的此番说辞,程某某突然情绪大变,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楼下业主家漏水是自己的责任,属于污蔑行为。今天无论如何要拿到装修保证金,不然下年就再也不交物业费用。
看到双方如此僵局,为避免矛盾纠纷升级激化,调解员立即分开双方当事人,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工作。一方面,调解员安抚程某某的情绪,让他冷静下来,向他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循序渐进,耐心劝导;另一方面,调解员再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调,并提出根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与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约定装修保证金的金额和用途,由业主、使用人或装修企业支付,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00元。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房屋时收取,不得提前收取。”第二款规定:“装修完成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业主。”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程某某装修保证金1500元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物业公司在规定的验收合格期满后未退还业主装修保证金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故建议物业公司在确定漏水的主要原因之前,先把装修保证金退还给程某某,如果楼下漏水确实是由程某某引起,调解员会劝说程某某负起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不该妄下定论,认为与程某某有关,不退保证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为了和谐相处,物业公司表态,称只要程某某在以后的生活中配合管理,物业公司愿意退还程某某的装修保证金。经过调解员的一番劝说后,程某某也表态,如果楼下漏水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引起,自己会承担责任,但是在这之前,物业公司必须退还保证金。经过调解,最终程某某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经市物调委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前退还程某某装修保证金1500元。
【案例点评】
在本案的调处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认真进行调查了解,正确把握纠纷的切入点,通过合理疏导、耐心说服,利用装修公司第三方的介入,弄清事实,针对当事人矛盾的症结,调解员正确运用相关地方性法规,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从而促使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