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家属与钦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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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RTHZ157741346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患者唐某因肚痛到钦州市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胃溃疡十二指肠变细,住院治疗至5月出院。之后,6月、7月,唐某又2次入院治疗,至7月进行胃和十二指肠切除术。但8月,唐某2次出现呕血和伤口出血,医院进行止血术治疗,但效果不佳,此后,唐某被送至广西某医院进行治疗,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为此,唐某家属向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唐某家属认为,钦州市某医院对唐某的手术治疗方案考虑不周,在没有充分论证手术方案风险的情况下,贸然对唐某进行手术,导致呕血和伤口渗血,且进行3次手术仍未能使伤口止血,导致唐某死亡。同时,唐某家属要求转院治疗,但医方不同意,耽误了对唐某抢救的最佳时机,医方应负赔偿责任。唐某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人民币180000元,另退还预付的医疗费13200元,并负责承担在广西某医院已付的医疗费78708.09元。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医调委于8月先约谈唐某家属了解案情。唐某家属对赔偿金额态度强硬,扬言医方不赔偿就到医院拉横幅,到市政府上访,用车拉全村几千人来游行。调解员针对这种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劝阻患方不要有过激的行为,依法理智地解决纠纷。随后,医调委又约谈医方,将唐某家属的态度转告医院,要求医方重视,做好医疗事故的自我评估工作,依法合理赔偿。把该医患纠纷调处作为维护国庆活动的重大任务,抓紧解决好。
随后,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唐某家属强调是医方的手术失误导致患者伤口无法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按诉求赔偿。医方代表表示,事后,院领导及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究与评估,认为在对患者的诊疗手术总体上符合诊疗规范,但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些不足的地方,愿意一次性赔偿50000元,并退还预付的医疗费13200元,同时承担在广西某医院已付的医疗费78708.09元。但唐某家属认为50000元赔偿太少,坚决不同意。在场的家属代表情绪十分激动。调解员马上控制好场面,立即采取背靠背调解,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针对唐某家属,调解员指出,他们没有依法尸检,缺乏有力的医学证据,要求赔偿偏高,引导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索赔。针对医院,调解员指出医方对死者的死因不明确,在抢救工作中存在不足之处,应通过自查后负一定的责任。最后,唐某家属接受调解员的引导,降低要求赔偿现金金额至130000元。医方也听取调解员的调解建议,经请示院领导,同意了唐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促成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以下协议:
1、院方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3万元给唐某家属,退还在医院预付的医疗费13200元,并负责承担在广西医院已付的医疗费78708.09元。
2、双方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于变化之中适时制定切实有效的调解方案,努力缩小双方诉求差距,调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调解员及时与医患双方沟通交换意见,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降低预期出发点,灵活变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帮助双方找到利益平衡点。在整个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医调委想办法找到村里有权威的人,对患方进行劝说调解,患方由情绪激动逐渐转为平静,明白应该依法维权、依理维权,未出现过激行为并认识到聚众闹事的错误,将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医患矛盾以双方座谈的方式和平化解,为陷入僵局的调解工作打开了新局面。院方也坦承自身过错,作出相应的赔偿,这样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充分体现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综合调处能力,促成了医患双方达成共识,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