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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陈某家属与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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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576657624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陈某是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10月某日入职,从事保安工作。2018年12月某日晚,陈某在下班后回到出租屋中突然晕倒,亲戚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医护人员到达后立即现场抢救,于当天晚上宣布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陈某的配偶梁某得知噩耗后,万分悲痛,连夜与其他家属从老家赶到顺德处理后事。

2019年1月某日,陈某家属等15人聚集到陈某生前所在公司的厂区内要求公司就此次事件一次性赔偿家属80万元。公司试图与家属沟通,但由于家属提出的金额过高,公司无法接受,且家属人数较多,导致场面一度难以控制。政府获悉情况后,立即指派佛山市某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让双方都坐下来冷静一下。接着,调解员通过询问的方式向双方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并认真记录。经了解,死者陈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健在的近亲属为配偶梁某,以及4名已成年的子女。鉴于死者家属在现场的人数较多,调解员建议家属可以共同推选最多5名代表参与调解,家属对此表示同意。死者家属认为死者陈某从事保安工作,经常要上夜班熬夜,因此推测是劳累致死,应属于职工伤亡事故,故提出按照职工伤亡的标准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80万元。而公司认为死者是在其所在的出租屋发病的,并非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因此只能按照非因工死亡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及意见后,调解员就案件事实分析法律关系,明晰法律责任归属。鉴于陈某是在下班回到出租屋一段时间后再突然昏倒导致死亡的,即陈某并非在工作的时间内以及工作的场所内发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该条规定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视同工伤。因此陈某此次死亡事件应属于非因工死亡,按照非因工死亡待遇进行补偿。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死者此次死亡事件如何定性有争议,调解员建议家属对尸体进行检验,再与公司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解员多次向双方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耐心劝导后,双方均表示先向劳动部门了解情况及咨询相关专业人员后再约时间商谈。

3日后,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死者家属表示经了解后,同意此次死亡事件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鉴于死者是家庭经济支柱,因此希望公司能够出于人道主义多补偿一些。公司表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补偿。由于当事人双方情绪波动较大,且针对死者家属过高的要求和公司不愿意多承担补偿金额的矛盾,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把双方当事人分开,进行单方面沟通,一方面对死者家属详细解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家属降低过高的诉求。另一方面从情理上与公司进行沟通。经过调解员长时间的沟通以及劝说后,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当事人双方共同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对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1.对于陈某此次非因工死亡事件,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愿意一次性补偿陈某家属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元整),上述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者家属处理此次事故的食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并由公司分2期支付;

2.死者家属收到全部补偿款后,此次纠纷就此结束。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死者家属承诺不再干扰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案例点评】

一般涉及到死亡的案件,死者家属的情绪波动较大,而且人数较多,稍微不注意就会使得调解的场面难以控制。因此,调解员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要稳定家属的情绪,同时提出要求家属共同委托5名以下的代表参与调解活动,否则难以控制混乱的场面。其次,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分析与定性,确认案件是属于职工伤亡事故还是非因工死亡事件。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定性有争议的,理应先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再作进一步的协调。案件定性后,则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运用适合的调解方法。比如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协调的过程中容易发生冲突,调解员选择“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既有效避免了双方争吵,导致矛盾升级;又能进一步与当事人谈心,了解真实的想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进双方能够达成一致。通过调解的方式,有利于在短时间内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实现双方共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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