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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日照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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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7648250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夏某某系日照市东港区某街道村民。李某某,系夏某某在日照市某医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2018年8月,夏某某以“颌面部外伤、左耳外伤”入住日照市某医院,经李某某主持的急症手术治疗后,出血止住,面瘫仍存。夏某某认为,其左侧面瘫是由日照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漏诊所致,双方产生纠纷。2019年3月,夏某某来到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夏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与某医院联系,医院表示同意调解。当天下午,主治医生李某某代表院方与夏某某到调委会参加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认真倾听了双方陈述,仔细查看了双方出具的病历及说明材料,理清了案情的基本情况。

此前,夏某某为确定面瘫原因,又在某总医院进行了手术左侧面神经探查吻合术,现左面部一侧不完全性面瘫。所以夏某某认为:1.某医院手术中未发现颞面干断裂为漏诊;2.断裂神经未接又将面神经分叉处缝扎,造成左面瘫;3.某医院的手术不成功,未能解决面神经损伤,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医院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0000元。而李某某坚持认为:1.因现场情况紧急,病人来时满脸是血,出血严重,当时主要为止血,见创面不齐,出血喷射性,故未找到腮腺导管及面神经;2.夏某某方入院时就有左面瘫,主要原因是外伤造成,不是医院责任;3.医院已将损伤血管治疗止血,并组织院内会诊,院外就诊,已尽义务并无过错。对于李某某的解释,夏某某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辩。

为避免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改变调解思路,决定分头摸清双方底线。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夏某某表示50000元治疗费必须由医院赔偿,其余赔偿可以不追究;李某某坚持认为医院并无责任,拒不赔偿。根据了解,调解员分析得出,医院拒不让步是因为没有进行司法鉴定,无法明晰双方责任。调解员提议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为下一步调解提供依据。双方表示同意,并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委托青岛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两个月后,调委会收到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将鉴定意见告知医患双方。根据鉴定意见:1.夏某某左侧面神经损伤致左侧面瘫评为十级伤残;2.夏某某左面瘫十级伤残与某医院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医院手术参与度25%-35%;3.夏某某第二次手术与某医院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90%-95%;4.夏某某后续治疗费暂以1年为期约19200元。面对鉴定结果,某医院承认过错,并表示愿意承担合理数额的赔偿。夏某某也认可鉴定结果,但赔偿金额由50000元上升至250000元,其中包括相关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明确双方诉求后,调解员认为,双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并且医院愿意积极赔偿,那么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就在于能否让双方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五条关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规定,调解员与夏某某共同核算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0元。但夏某某依然坚持己见,认为最少也要145000元。随后,调解员又耐心地向夏某某解释鉴定意见和司法解释中的内容,告知夏某某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专业性和可靠性,表示如果不遵从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漫天要价,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未必会胜诉。经过调解员长达3个多小时的劝导,夏某某最终同意就赔偿金额问题与医院进行协商。调解员向李某某转述了夏某某意见,李某某表示将在汇报院领导后,与夏某某进行协商。

2019年7月,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针对赔偿金额上的争议,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对夏某某宣传解读《解释》等相关赔偿规定;面对医院方,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切入,建议其体谅夏某某面容受损的心情,适当提高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员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 某医院赔偿夏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陆万元整),于2019年7月某日前履行完毕。

2. 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协议,其余损失患方自负,与医方无关。

3. 本协议为最终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一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得知,某医院已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调委会历时3个多月的调解,最终案结事了。从本案可以看出,双方开始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患者要求医方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调解员首先通过积极引导医患双方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明确了双方责任,医院也承认了自身的过错所在,及时处理赔偿,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其次,本矛盾的另一要害在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关于医疗纠纷,有些患者对赔偿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心理预期,这时就需要调解员发挥作用,通过找依据、分责任、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把患者心理预期拉回到具有法律依据的现实中,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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