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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伊春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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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RTHZ157620100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产妇刘某,28岁,于2018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以孕1产0、妊娠40周+1、头位,入住于伊春市某医院产科。入院后,经完善相关检查会诊,患者家属选择采取催产素引产终止妊娠。2018年2月27日下午15时25分,经会阴侧切助产娩出一男婴。新生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经复苏处置后仍无哭声,于16时19分转入儿科治疗。因病情危重,于当晚22时许,转往哈尔滨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帽状腱膜下血肿,4.新生吸入性肺炎,5.心肌损伤、6.红细胞增多症,7.卵圆孔未闭。因患儿病情严重,患方放弃在哈治疗,便转回伊春市某医院住院进行人文临终关怀治疗。2018年3月25日,新生儿因缺血缺氧性脑病临床死亡。死者家属遂与伊春市某医院产生纠纷,并多次到医院、市卫健委和信访办吵闹。2018年4月12日,伊春市某医院向伊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打来求助电话,请求医调委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接到纠纷报案后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接触当事人,了解案情,尽可能还原案情经过。在调解员与医患双方了解案件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在医院大吵大闹,难以沟通,而且不将患儿尸体移出病房。医调委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死者家属思想工作,细心地听当事人陈述,和死者家属讲道理讲法律。在医调委调解员耐心讲解和沟通下,死者家属情绪慢慢缓和,愿意配合工作,同时调解员也获得了死者家属的信任,将婴儿尸体送殡仪馆保存。调解员成功地将医患双方“引到”了医调委。

回到医调委后,调解员再次详细听取医患双方陈述。患方认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死亡,是因院方终止妊娠方式选择不当。病情变化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不到位;产程中,对胎心监护不到位;胎心变化后,没有及时采取剖宫产导致的。因此医方应当对此负全部责任,要求医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人民币700000元。医方认为:患者住院后,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了常规检查。整个治疗过程都和患方沟通,治疗方案是在患方同意签字下进行的。医方没有违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婴儿死亡也不能按照成人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本案涉及到患者死亡。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医调委积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建议将此案送到异地进行医学评鉴,请专家评鉴后再商定赔偿事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后异地专家评鉴后出具的评鉴意见为:“患者分娩过程中建议行持续胎心监护,尤其是第二产程过程中未提供胎心监护证据支持。新生儿分娩复苏由于条件所限,该院新生儿复苏基本符合要求,但若能够更早地进行气管插管,新生儿预后可能有所改善。产妇产程在正常范围内,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与出生窒息有关,此纠纷医方负有次要责任”。医患双方对评鉴意见无异议。

医调委依据专家评鉴意见进行调解。但死者家属向医方索要赔偿700000元,态度强硬。而医方对婴儿死亡是否应得死亡赔偿金提出异议。医方认为,刚生下来的婴儿和成年人一样享受20年的死亡赔偿金有失公平,因此医方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针对这一问题,调解员对医方细致地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刘某娩出的是活体婴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死亡赔偿金为法定赔偿项目,因此,患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医方应当赔偿。

针对死者家属索赔金额过高的问题,调解员细心地讲解《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并与医患双方逐项测算赔偿数额,最终在调解员的反复调解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伊春市某医院院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医药费等费用人民币205,330.90元。

2.本协议生效后,自患方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

3.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案例点评】

在此次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医调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异地专家评鉴机制,明晰了医方责任。遵循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对医患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支持患方的合理诉求,驳回其过高要求,做到了依法依理调解,得到了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最终圆满地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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