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黄某与刘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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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RTHZ157605211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日,黄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至单县某十字路口地段由南往西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由西往东行驶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刘某被送往单县某医院治疗。双方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至单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9年4月某日,收到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经认真研究,立即选派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此案。调解员依法告知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经调解前调查得知,刘某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本次事故导致其十级伤残,严重影响到刘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刘某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及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5万元、误工费1.2万元、护理费1.6万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0.4万元、伤残费3.2万元、后续医疗费0.4万元、营养费0.2万元、鉴定费0.3万元、车损0.2万元。黄某则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只愿意赔偿2万元,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在第一次调解中,调解员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劝说刘某不能漫天要价。因为根据《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刘某因闯红灯被判定为主要责任。而在与黄某的交谈中调解员得知,因黄某未及时购买保险,造成车辆脱审,本事故的赔偿须全部由个人负担。加之黄某家庭条件并不富裕,面对刘某的赔偿请求,黄某无力承受。即使刘某将赔偿降低为4.8万元,黄某仍觉得自己正常行驶却碰上这种意外情况,不愿接受,最多赔付2.5万元。首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四天后,调委会召集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本次调解中,调委会邀请了相关专业律师给当事人释疑答惑。针对黄某关于自己正常行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疑问,律师给予了详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听到律师依法解答,黄某心结有所松动。见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和,调解员立即采取“背靠背”调解法。经过劝导,刘某同意将赔偿金额降低为4万元,但黄某表示自己生活实在困难,只能拿出3万元。调解员趁热打铁,立即组织“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寻找共鸣。“黄某家也确实不富裕,刘某也伤的不轻,双方心情都可以理解,但是就差这一万元僵在这里事情解决不了,实在不应该,为了这一万元影响大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也不值得”。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刘某将金额降到3.7万元,黄某则将金额提至3.2万元。现场再次陷入僵局,调解员见状,再次采用“背靠背”调解法,逐个突破。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员取中间数的做法,确定了3.5万元的赔偿数额,并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2019年4月某日,黄某与刘某达成协议,签订协议如下:
一、刘某的十级伤残及病情需要3个月的恢复时间等基本情况,黄某与刘某双方均已了解和认可。
二、黄某在调解前替刘某垫付的医疗费1.5万元,在协议中的3.5万元中扣除。其余2万元整(其中包括护理费用、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费用)于签订此调解协议时以现金的形式赔付。
三、黄某在付清钱款后,刘某应当将住院期间的医疗票据全部给付黄某。如果找不到原件票据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四、刘某一经签订此协议,黄某给付的赔偿款为刘某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相关索赔费用的最终全部赔偿数额。
五、刘某收到上述赔偿金后,黄某、刘某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协议签订后,黄某向刘某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
四个月后,调委会进行回访,刘某已出院,伤情康复良好,此次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伤者刘某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要求赔偿额度较高,而肇事方因车辆脱审等原因没有购买保险,加之家庭条件不好,因此双方分歧较大,情绪激动。调解员并没有急于求成,而是及时调整思路,着眼长远,为下一次调解做准备。调解员从前期调查开始,认真倾听双方想法和诉求,使双方情绪得以缓和,进一步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责任比例,梳理赔偿依据和计算标准。对于刘某,要防止其漫天要价,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于黄某,要让其觉得自己并不是“倒霉背锅”,而是应该积极面对,依法承担责任。
调解员发挥人民调解的形式优势,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法。在第二次调解中,调解员立足现实,抓住主要矛盾,分别从法、情、理的角度,交叉运用“面对面”和“背靠背”等多种调解方法。邀请律师参与,由权威人士释法答疑,迅速解决了当事人心中的疑虑。既照顾到了当事人的心理,又达到了快速定分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