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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李某某等人与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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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RTHZ1576047551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人系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等人因对公司即将施行的薪资政策不满,多次找朱某某协商,但一直未得到答复。2019年4月某日,李某某等5人来到公司所在曹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调委会能帮他们解决与公司的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对纠纷进行了初步分析:若李某某所说属实,因薪酬政策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多数员工不予支持,很容易造成员工与公司的对立关系,形成群体纠纷,必须果断及时处理。随即,调委会立即安排两名调解员到公司了解情况。

经调查了解,该公司是化工企业,有员工近70人。先前效益较好,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较高。但近两年公司未能及时转换产能,国家又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不断提升,公司财务出现困难,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公司便决定,从5月份开始试行新的薪资政策,即每月只发放一半岗位工资,剩下的为“绩效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员工的业务指标完成比例决定。公司认为,新政策既能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还能从一定程度上缩减成本。而李某某等人则认为公司的业务指标较苛刻,大多数员工难以完成,这个政策是在变相减薪。李某某等人曾多次向朱某某反映,表示对新薪资政策的不满,但公司并未给予答复。

调解员见到朱某某后,将李某某等人申请调解此次劳动争议的情况如实告知,同时向朱某某讲解了调委会的性质、调解原则、法律效果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朱某某代表公司同意调解,同时表示没想到薪酬新政策引发这么大的劳动争议,并答应与李某某等人到调委会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解决纠纷。根据解决群体性纠纷的经验,调委会建议从员工中推选出代表。在调委会的召集下,公司所有员工通过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推选李某某等5人为员工代表。

三日后,调委会通知李某某等员工代表和朱某某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双方相互指责,现场情形一片混乱。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首先解决员工最关心的公司薪酬政策是否属于克扣工资或变相克扣工资的问题。

调解员先向李某某等人解释,所谓克扣工资,是指按照约定或既定的工资标准没有足额支付的行为。就此案而言,新的薪资政策尚未实施,尚不构成克扣工资事实,还不能确定为非足额支付。而且此次新政策涉及的“绩效工资”只是岗位工资的一部分,员工的全部工资还存在全额支付的可能性。建议李某某等人先冷静下来,这样才能理性地进行协商。同时,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理解公司困难,公司现在业绩不好,经营状况不佳,不得已才做出这样的决定,相信公司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妥后,一定会给出合理答复。

面对朱某某时,调解员把调解工作重点放在确定薪酬新政策程序合法性上。调解员向朱某某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公司调整薪酬政策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该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没有经过上述程序,就下达通知,是不合法的。调解员劝说朱某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想要节约成本,可以理解。但采用单方面下达“工资减半考核补齐”的通知属程序违法,是无效的。而且,这种以降低人工成本来节约公司运营成本的方法极易引起劳动争议纠纷。听了调解员讲解后,朱某某认识到公司决定的不当之处,答应回去与公司管理层认真讨论研究,一周之内会给员工一个答复。

一周后,调委员再次联系朱某某,得知公司已决定撤销之前的薪资规定,并将在周末召开的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李某某等员工代表表示欢迎。

周末,受某化工有限公司的邀请,调解员列席全体员工大会。公司领导宣布撤销之前的薪资政策。会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某化工有限公司和李某某等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公司撤销违规发布的薪资规定,员工工资的构成方式及发放数额照旧。今后,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做出者重大决策时,一定按照法定程序,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

两个月后,调解员到公司进行回访。员工们表示5月份的工资没有变动,对调委会的工作深感谢意。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得益于以下几点:

一是抓住时机速调解。本案中,调解员从申请人的申请中敏锐发现案件涉及多数员工的利益,如果拖延可能会酿成群体性纠纷。调委会果断处理,快速介入,密切关注企业的在过程中的诉求变化,加速调解节奏,让员工的利益及时得到维护。

二是分清主次善调解。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调委会介入伊始,首先让员工们推选出代表,避免了人数众多、现场混乱的情况发生。同时,调委员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重点做通企业的工作,既抓住了主要矛盾,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

三是独辟蹊径巧调解。本案中,调解员没有被申请人的表述所局限,不拘泥于对薪资政策是否克扣工资的定性,而是独辟蹊径,从程序合法性的角度切入,让公司认识到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大会讨论,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的薪酬新政是不合法的。巧妙地转换调解焦点,从新政策的实体内容转移到了程序合法性上,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悉心地讲解劝说,让公司更容易接受调解,也让员工们看到程序的重要性,进而推动一场涉及众人的劳动争议纠纷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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