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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莫某与谢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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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RTHZ157597213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晚,莫某驾车自某街方向往某镇某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灵山县某交叉路口时,碰撞到步行过马路的86岁的谢某,造成谢某受伤。谢某经医治无效于当晚死亡。肇事后,莫某驾车逃逸,后经侦查被公安机关抓获。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莫某负主要责任,谢某不负任何责任。

2019年4月,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向灵山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提起申请调解。交调委了解情况后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交调委组织纠纷双方、保险公司代表进行调解,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了调解工作。在调查了解纠纷事实的过程中,调解员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和事故处理结果,并与当事人双方进行谈话,进一步摸清了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赔偿数额上。谢某家属认为,这起事故让他们痛失了亲人,生命是不可挽回的,不应将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要求对方家属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还应支付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赔偿款。只有再给予相应的赔偿才是合情合理的,才能慰藉死者和安慰家属。莫某家属则认为,仅认可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数额,另外支付10万元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已查明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为莫某驾驶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行经路口路段时没有减速慢行且没有让行人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解员掌握这些情况后,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按照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 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关于赔偿项目的规定,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计算标准,结合2019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及保险理赔制度,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纠纷焦点赔偿款项进行严格计算。经计算,谢某家属提出的10万元赔偿并不过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建议莫某家属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的赔偿。同时告知莫某家属,做好赔偿工作,可以让谢某家属帮助出具谅解书作为法院对莫某进行量刑时的考量,以此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避免因双方利益诉求差距过大出现拒绝调解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听了调解员的建议后,情绪由激动转为较为平稳,由各执己见到愿意再次“面对面”地细致交流。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谢某家属自愿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莫某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责任,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当事双方共同到交调委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莫某自愿一次性赔偿谢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10万元,并在签订协议书后支付完毕;

2、双方履行此协议后,莫某不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3、莫某车辆维修费用自理;

4、协议式1式4份,双方当事人、交警部门、交调会各执1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交调会盖章后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虽然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尽管双方对事故事实及各自的权利义务无异议,但因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致使在赔偿方面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在调解该起案件中,调解员能够准确找出双方僵持的症结所在,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合理的调解手段,促使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在调解过程中,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以本案例为典型,应当大力推进普法教育,认真开展法制讲座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加强法律普及,通过父母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言传身教将法律知识灌输到未成年的日常教育中来。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肇事犯罪,应有效发挥政府作用,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司法工作者普法宣传的灵活性,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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