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姜某与甲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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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RTHZ157551422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产妇姜某到承德市的甲医院妇产科进行生产。甲医院医生经检查拍片,诊断患者姜某需要进行剖宫产手术,经姜某家属签字同意后甲医院对姜某行剖宫产手术。剖宫产术后胎儿安全产出,但产妇腹部出血较多,医护人员马上请本院院长王某及副院长李某对产妇姜某进行会诊,会诊结果院方怀疑是产妇术后脾出血。考虑产妇身体比较虚弱,且出血较多,甲医院的医疗条件较弱,经姜某家属同意后,请求乙医院的专家郑某来甲医院会诊。医生郑某到达甲医院后迅速诊断出当事人姜某属于剖宫产术后脾出血,需要马上进行输血治疗。在相关医护人员的陪同下,当事人姜某转到乙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在乙医院治疗1个月后当事人姜某痊愈出院。现针对甲医院,姜某及其家属质疑两点:1.剖宫产手术不应该出现脾出血,因此认为甲医院有医疗责任。2.正常情况下产妇产后6至7天即可出院。甲医院的过失导致产妇脾出血,使得姜某不得不又在乙医院后续治疗了1个多月,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因此要求甲医院赔偿10万元。如果甲医院不给出合理的赔偿,姜某家属刘某表示就将妻儿直接放到甲医院。姜某家属同时表示,不想打官司,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申请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医调委)进行调解。某医调委在征求甲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次纠纷,要求甲医院出具调解申请书,并指派2两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之前,调解员对该纠纷做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了解到双方纠纷未能解决的主要矛盾点集中在甲医院是否有医疗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甲医院认为,姜某的手术及时,患者术后出现的脾出血属于术后并发症.任何产妇做剖宫产术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手术前姜某家属已经签署了手术同意书,院方也已将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告知姜某及其家属。姜某这一胎又是第三胎,且姜某年龄较大,属于高龄产妇,子宫壁相对比较薄弱,相对而言更容易出现各种产后并发症。出现这种情况与医生的诊疗行为无关。且姜某脾出血后,甲医院对其进行了及时的治疗,对姜某日后的日常生活基本上不会有影响。甲医院因此认为姜某家属属于无理取闹,姜某要求院方赔偿10万元,实在难以接受。只能出于同情,给予姜某极少部分的赔偿,并免除姜某在甲医院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但是姜某家属坚持要求院方赔偿10万元,指出姜某才30多岁,脾出血后对姜某以后的生活肯定会造成影响。正常产妇产后1个月即可下床进行劳作,姜某由于脾出血产后至少需要静养1年才能进行劳作。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家人陪护,是多少钱都无法弥补的,因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赔偿数额一点都不能少。由于医患双方认可的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非常之大。姜某家属不想来回奔波,认为医疗鉴定机构会偏袒院方,因此不同意做医学鉴定。院方在没有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不愿意多支付赔偿。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某医调委利用医学专家库,组织了双方认可的医学专家、律师进行案例分析。调解员根据专家讨论的意见,首先与甲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姜某在甲医院术后脾出血,且甲医院并未能及时找出姜某腹部的出血点,后又请乙医院的专家诊治,导致姜某失血过多才不得以进行输血处理。对于此种情况,甲医院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虽然脾出血治疗好了,但对姜某的身体是有一定影响的,给姜某精神及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应该适当地给予其精神上的抚慰。鉴于甲医院医疗上的责任,建议甲医院给予姜某5万元的经济补偿,甲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同意。明确了院方的态度后,调解员与姜某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痛苦,引导姜某及其家属认识到最重要的应该是调整好情绪,生活还得向前看,不应该让自己及家人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葛中。姜某心情好了,更有利于其病情的好转,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姜某及其家属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
见双方调解意向趋于一致,调解员让甲医院和姜某及家属准备好相关材料,于2019年6月在某医调委对该纠纷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之前,调解员将人民调解的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告知了双方当事人,调解由某医调委调解员主持,甲医院、姜某及其家属、某卫健局、某保险公司参加。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正确的引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告知双方合法的索赔标准和范围,逐渐降低了纠纷双方争议的赔偿差额。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努力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姜某及其家属终于同意了某医调委的调解建议,医院也诚恳地向姜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某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甲医院一次性给付姜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由甲医院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姜某及其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再向甲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2.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姜某某不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部门进行举报或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某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数量近年来逐年上升,其专业度高,责任划分难度大,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上升为信访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此次医患纠纷,某医调委充分运用医学专家库及相关律师人员的配合,使得矛盾得以及时化解。医疗技术鉴定对于医患双方来说是非常繁琐的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患者对医疗机构的鉴定往往抱有怀疑的态度,因此独立的专家意见可以对医疗纠纷的化解起到很好的参考借鉴作用,医患双方都比较容易认可。医患双方都想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不知道对方底线的情况下,双方谁都不愿做出让步,因此双方单独的沟通调解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解决医患纠纷问题应该针对医患双方的特殊关系,坚持人性化处置,多方联动,实时管控,将医患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