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县张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RTHZ157533973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来到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作,经体检合格上岗,工种是井下三轮车司机。2018年初,张某在工作中经常出现咳嗽、声音嘶哑等症状,经山西省某医院诊断,张某疑似罹患职业病。2018年4月,山西省某医院作出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铝尘肺壹期。2019年1月,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9年7月,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6级伤残,医疗依赖程度为一般医疗依赖。
张某入职以来,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未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2018年初,张某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以后,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的用工义务,所有诊断、认定、鉴定均由张某本人申请进行。在这期间,张某和其委托的代理人多次与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协商,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张某在两年间无生活来源,也未拿到任何赔偿,生活非常困难。2019年10月,张某向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减轻当事人奔波之苦,尽快解决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此案移交至临县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县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工作。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张某的职业病史、伤残鉴定级别和赔偿数额认定问题。
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意见有以下几点:一是张某从事了二十多年的煤矿、铝矿井下工作,在该公司井下工作仅半年时间,其应当为陈旧性职业病,该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对于张某岗前体检结果不认可,认为体检医院在这个环节出了问题;二是对张某鉴定为6级伤残表示质疑,认为伤残级别过高,与张某本人实际病情不符;三是张某称其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根据公司保存的工人入井记录,张某每月的出勤天数均在十天左右,收入远没有那么高。鉴于以上几点,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只愿给予张某8万元左右作为补偿。但是张某及其代理人认为上岗前的体检表明张某入职前身体健康,在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后才罹患职业病,现已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而且张某来自贫困山区,年龄偏大,家庭困难,故咬定30万元赔偿金额。由于双方诉求差距太大,调解工作很难推进。而且,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因矿产资源枯竭,在2017年没有正常生产,2018年至2019处于停产状态,濒临破产倒闭。
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详细解读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作业的,应当进行入职前的体检;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企业资金困难,不能作为侵害劳动者权益、不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的理由。
对于张某,调解员表示能理解其身患职业病所遭受的痛苦,但应当依法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家庭困难可以给予适当照顾,但超出实际的不合理诉求,不仅会激化矛盾,也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只有端正态度、降低诉求,才能及时拿到补偿,安心回家养病。
在调解员的多次说服劝导下,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同意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义务,支付张某工伤赔偿款。张某也松口表示可以降低诉求。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同意了调解员中肯的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2019年11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现场支付了张某全部赔偿款。
1、吕梁某矿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共计215000元;
2、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3、此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不存在欺诈、胁迫,协议签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再无任何争议。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解委员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审查确认。经审查,协议条款形式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确认,作出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于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在工人入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尤其是在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环境的用人单位,从规避和降低用工风险的方面考虑,在招录工人时,不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还应当重点考察劳动者的就业经历、职业病史和健康状况,是否已患有职业病或潜在职业病风险。职业健康检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也是用人单位防范入职风险的必要措施。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图省事,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体检流于形式,这就为日后的赔偿埋下了隐患。而且某矿业有限公司未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张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就由某矿业有限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这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案中,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坦诚交流、释法普法、分析利害、给予当事人中肯建议,缩小双方心理差距,迅速促成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达到了双赢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