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王某与某客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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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RTHZ157345021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吴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鞍羊线行驶至海城市某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停泊路旁的曹某驾驶的某客运公司大型客车相撞,后玻璃碎片将另一轿车前风挡玻璃砸坏,造成大型客车驾驶人曹某及乘车人王某、顾某、张某等4人受伤,其中1人由于伤势较重被送到医院治疗,另外的王某等3人就近送到镇卫生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曹某及另一小轿车当事人王某无责任。经现场调解,损害赔偿结果为:大型客车驾驶人曹某、乘客等4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工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吴某承担。乘客王某等3人在镇卫生院住院10多天的期间内,治疗费用一直自理,保险公司及某客运公司只来过一次,均未提到赔偿事宜。万般无奈,王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调解解决。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王某的申请后,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安抚王某不要着急,表示调委会将依法调解,帮助解决好这件事情;另一方面,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马上开始对本案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全力开展纠纷调解工作。调解员详细地了解纠纷情况后,经分析、研判,认为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还应进一步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或信息,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事实的基础上调解。调解员根据纠纷实际情况,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调解工作:
(一)向调解申请人收集、整理、核实有关证据及信息。王某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医疗的诊疗记录、住院预交金收据及化验单,交通事故认定明确,事实清楚。王某左肋部软组织挫伤、双膝部及左前臂擦挫伤,其本人在医院预交了1500元治疗费用。为确保案件的事实清楚,调解员又到镇卫生院走访了另一位当事人顾某,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据顾某陈述,事故发生后,她身体於青、脑袋迷糊,被送到镇卫生院治疗,费用一直自理,已发生治疗费用6000多元。某客运公司的相关人员打电话告诉她要放心治疗,保险公司也要来查看情况,但10余天过去后,某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均没有来人协商治疗费用及后续赔偿等相关事宜。
(二)向调解被申请人调查取证。在了解了调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进一步走访案件的被申请人,即某客运公司的部门负责人马某。调解员向其摆明案件事实,讲清王某等人的诉求。马某陈述,6月20日发生事故后,责任方保险公司业务员第一时间到现场,让王某等人先住院治疗,费用先行自理,后期凭住院发生费用单据报销。作为客运公司,自身也是受害方,他们也很无奈。
(三)双方当事人当面举证、辩论,调委会调解。调解前,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简要地陈述案情。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提出,自己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不仅承担着身体上的伤病折磨,还承担着住院费、治疗费的经济压力,而且无法工作半个多月,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自己是坐客运公司的车出的事,况且自己不是本地人,也没有精力去跑保险的事儿,要求某客运公司立即催促保险公司支付各种损失共计19000元,或者由某客运公司先行垫付也可以。并列举一部分镇医院出具的治疗收据。马某表示,某客运公司也是事故受害方,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没有给赔偿,而且公司垫付没有依据和标准,也不符合规定。
调解员结合自己多年的调解经验,开展了有情、有理的耐心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王某等人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运输合同。某客运公司有义务将王某等人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现在已经确定所有损失应当由吴某负责赔偿,双方此前达成了赔偿协议,吴某的保险公司也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所以双方现在争论的焦点问题是,应该由谁负责催促事故方的保险公司尽快履行先前所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某客运公司与王某等人都是受害方,但王某作为外地人,不仅受了伤,还承担着住院治疗、务工等多种费用,不免着急上火;某客运公司对此类事故具有处理经验,且本身也担负着将王某等人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相对王某等自然人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由某客运公司出面催促保险公司肯定比个人要好办些,也能尽快解决某客运公司的损失。随后,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说服某客运公司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主动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王某等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共计应得赔偿款额为48526元。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某客运公司答应催促保险公司为王某等3人尽快解决相关赔偿事宜。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沟通协商工作,双方最终和解,并达成书面协议:
由客运公司负责联系责任方保险公司,对王某等人的住院治疗费、误工费等予以解决处理,王某没有提出其他异议。
客运公司于次日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催促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保险公司于2019年7月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相关票据赔偿王某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各种费共计48526元。
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对协议的签订与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其实是在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之后,由谁负责催促调解协议履行二发生争议的二次调解。王某等人由于是外地人,感觉人生地不熟,在情感上特别无助,在追责赔偿上又无法去直接找事故方,故在两难情势下,选择第三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是一例典型的涉及三方的道路交通事故案,调解员紧紧抓住了某客运公司这个责任主体,经过细心、耐心的工作,晓知以法、动之以情,让客运公司理解乘客的心情与诉求,提升其维护乘客利益的责任感。经过调委会的多次工作,架起了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的桥梁,有效促进了纠纷的更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