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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李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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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73201762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李某某怀孕期间,宫内孕38+6周第一胎无腹痛及阴道流水,于2018年6月入院。当日下午经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分娩一男婴,新生儿出生后哭声不响亮。后转入儿科治疗,行X线、血常规、肝功检查。后患儿突然出现下颌样呼吸,心率下降至30次/分,立即给予吸痰、吸氧、胸外按压、建立静脉通道、心电血氧监护等抢救措施,并给予气管插管、人工正压通气等抢救措施。最终抢救无效,患儿死亡。李某某向某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申请后,医调委三名调解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家属认为:婴儿在病房时哭声细小,家属找到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没有重视,判断失误造成婴儿死亡,是医护人员处置不当造成,医方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误。医方认为:医方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此纠纷争议较大,并且患者已经死亡,调解员积极与李某某一家沟通,并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引导其先进行尸检,待尸检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李某某同意尸检。经县卫计委将相关情况上报承德市卫计委后,市卫计委组织承德市公安局法医科、承德市中心医院病理科对死婴尸体进行解剖病理学检查。综合各方检查鉴定,最后出具技术鉴定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此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启动了调解程序。

2018年12月,李某某、张某某,某医院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徐某某,第三方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李某某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提出医院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院方提出虽然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医院不认可该事故鉴定,正在考虑是否重新鉴定。另外孩子父亲母亲均是农村户籍,不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如果李某某同意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中:死亡赔偿金257620元、丧葬费326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参照河北省标准)、相关医疗费3616.23元,合计343869.23元。按照鉴定结果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依据惯例,院方愿意承担总赔偿金的30%,计103160.77元。经过反复沟通,李某某不同意某医院的意见,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本次调解终止。

第一次调解终止后,调解员单独找到李某某,告知其侵权责任法的各项赔偿标准,耐心地向家属解释,并对他们的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告知可以咨询律师后再行调解,让其先回家好好考虑考虑。

2019年1月,医调委通知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员又对患者家属进行了劝解,并坦率地指出,这类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周期会很长,容易成为耗时费力的持久战,有些得不偿失。这种贴心式的交流,让患者家属听后不但感觉到了丝丝温暖,还增加了对调解员工作的理解和信任。经过反复协商,此次调解李某某同意医院的意见,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但是要求医院提高承担比例。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提倡医患双方互谅互让的精神,最终某医院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34.9%,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法律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0元给患者家属。

2019年1月,某医院送来收据,双方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医调委成立以来,每年都会受理、调处一大批的医疗纠纷,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医调委较好地化解了医患矛盾。这些案例中的矛盾虽各有不同,但医调委都充分顾及医患双方感受、客观公正地解决了医患矛盾,特别是死亡案件成为医调委调解的重中之重。

本案中,医调委坚持迅速及时,哪里有需要哪里第一时间就有调解员,由于介入及时,有效避免了医患矛盾的升级,使事态没有进一步恶化,避免了医闹事件的发生。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是夯实三个基础:

一是证据基础。调解的关键和基础就是证据,在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后,医调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热情接待了患方并耐心回答了各种提问,引导患方家属接受调解方案。帮助家属联系尸检、复印病历,安抚家属情绪。待尸检结果出来后,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数据支撑。然后调解员耐心引导,逐步把患方诉求引导到相对理性的赔偿额度上来,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

二是工作基础。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要公平、公正、合理,医调委作为第三方机构,既不偏袒患者,也不倾向于医院,真正发挥一手托两家的作用,公平公正地对待人和事,不仅为患者解疑释惑,做到给患者一个公道,给医院一个明白,为双方提供服务,赢得了患者和医院的信任,取得双方特别是患者的理解和信任,为最终医疗纠纷调解成功奠定了基调。

三是感情基础。调解员经常要面对的是既不懂医学知识,又不懂法律知识的普通群众,所以调解医疗事故特别是死亡性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情绪非常激动,有时一开始听不进任何劝解,这时我们调解员保持最大程度的耐心,特别站在患者角度对其进行安慰,有一些患者最初听不进医调委的话,但经过调解员反复地摆事实、讲道理,在后续调解中,最终都能接受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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