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梨树县许某某与天津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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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RTHZ1573180099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某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向梨树县政府发来“关于商请解决患者许某某相关问题的函”,函中说明在2019年2月某日,梨树县某镇村民许某某因“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顶硬膜外血肿,脑疝,左颞枕骨骨折,癫痫持续状态,吸入性肺炎,应激性溃疡”由120送至天津市某医院,医院急诊科立即抢救并收住神经外科。入院时许某某病情危重,意识不清,目前仍然处于昏迷状态。截至3月15日,医院已为许某某垫付医药费15万元。经电话与许某某的哥哥、姐姐联系,无人愿意到天津看望或将其接回,另外,该人已离婚多年,儿子许某甲在校读书,电话中拒绝参与此事,患者母亲王某年迈,赡养王某的人是王某的孙子许某乙,该人不同意奶奶得知此事,害怕奶奶经不起打击。故希望县政府协助解决以下问题:
1、请安排许某某亲属或所在地政府部门接其回家;
2、医院已为许某某垫付的医药费15万元,因情况特殊请协调解决医药费约11万元;
3、派人了解许某某事件发生原因及后续问题。辖区警方曾经出警协助调查,患者身边有银行卡等随身物品。
梨树县人民政府将此文签批由某镇政府协调处理,某镇政府指派梨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处此案。
【调解过程】
受理后,梨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查了解,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1.许某某查体呈昏迷状态,刺痛不睁眼,不发声,查体不合作。双侧瞳孔L:R4:2mm,光反应消失,也就是植物人状态,医院认定为脑死亡。2.天津某医院已经和天津市红十字会进行了沟通,患者许某某的器官现在还有捐献的价值,器官捐献后红十字会可以给患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医疗费由红十字会另行支付,不用患者家属承担;3、患者法定监护人其儿子许某甲和母亲王某均不能直接参与处理患者后续事宜,其他兄弟姐妹等人不具备法定监护人资格,导致患者躺在医院无人问津;4.该问题如继续僵持得不到解决,时间再延长下去,许某某的器官有失去捐献移植的价值可能。
根据初步了解掌握的情况,调解员制定了如下调解方案:1.要求天津某医院和天津市红十字会派人携带相关证件速来四平和患者家属见面说明情况;2.请求政府协调公安派出所出动警力协助查找患者前妻张某和儿子许某甲在四平市的住所;3.让患者法定监护人即其儿子许某甲和母亲王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亲人前往天津代为办理患者一切事宜。准备工作做好以后,某医院和天津市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一行三人如约到达四平市,调委会两人及派出所的民警一同到四平市与天津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接洽,民警根据许某某前妻的户籍地址,到四平市辖区派出所请求协查具体位置,经该派出所民警指引,调解员几经周折,敲开了许某某前妻张某的家门,调解员说明身份和来意后,被引进屋内坐下。首先,调解员让天津方面的工作人员陈述来意,院方人员说:“我们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许某某做了手术,垫付了医药费,院方的要求就是家属将患者接回,同时支付医药费。”红十字会的人员说:“经医院诊断,许某某现已成为植物人,根据其目前的处境,家属可为其选择器官捐献,红十字会给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医院那边垫付的费用红十字会也可为其解决。”了解到实际情况之后,调解员对许某某前妻张某讲:“根据法律规定,许某某的器官捐献必须由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他的儿子许某甲出具相关手续,或由他委托其他亲人前去办理器官捐献及后续事宜。另外,许某某无人接管是一个法律问题,偿还垫付的医药费及接回照顾许某某是其法定监护人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如果协商不成,院方可通过法院起诉监护人进行依法裁决。”这时,许某某的前妻张某说:“就是说让我儿子许某甲出完手续,以后无论啥事都不找我们了,是这样吗?”院方及红十字会的人员确认是这样。然后,许某某前妻张某答应待其儿子许某甲放学后,做其儿子许某甲的工作再和调解员联系。
离开许某某前妻张某住所后,调解员又前往许某某母亲的赡养者许某乙的住处,见到许某乙后,调解员同样说明来意,此时许某乙的奶奶被其姑姑接走,并表明因害怕奶奶承受不住打击而不愿让奶奶知道实情,调解员和院方及红十字会的人员分别将在许某某前妻张某家说的内容重述了一遍,许某乙答应自己找奶奶办理委托书之后再与调解员联系。 第二天,许某某前妻张某联系调解员称其已做通其儿子许某甲的工作,同意捐献父亲许某某的器官,并委托其堂兄许某乙代为与相关部门办理法律手续。许某乙也找其奶奶王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其奶奶王某委托许某乙前往天津办理许某某器官捐献及相关后续事宜。
【调解结果】
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许某甲委托许某乙去天津办理同意捐献父亲许某某器官、遗体处理等相关事项,出具委托书后,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因许某某之事再打扰许某甲,许某甲不承担许某某任何医疗、丧葬等费用,相关部门给予的经济补偿许某甲选择放弃;
2.许某某母亲王某委托许某乙办理许某某器官捐献及后续事宜,器官捐献后遗体火化,骨灰由许某乙带回家乡埋葬,红十字会给予家属的经济补偿直接存入许某某母亲王某的银行账户,用于生老病故支出,由赡养者许某乙保管该银行卡或存折。
协议签订后,受委托人同其他亲属一起和院方及红十字会人员赶往了天津,办理了器官捐献手续及其他一切应该履行的权利义务。
【案例点评】
本案中,许某某病情严重,处于植物人状态,已离异独自生活多年,医院索要医药费11万元,直系亲属均无力偿还医疗费,其子还在上学,更是无法照顾卧病在床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导致院方及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许某某的哥哥、姐姐及儿子沟通未果。究其原因,矛盾的焦点是支付医院垫付的医药费,如何接回照顾植物人状态的许某某。在家属存在这样心理压力的情况下,院方和调解员抓住当事人这一心理,讲明利害关系,在许某某器官还有可移植价值的时间内,做通了法定监护人同意捐献器官的的思想工作,使院方、许某某家属等存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调解应“依法依理、秉公调解”。调解中,如何打开当事人的心结是关键,面对当事人存在的疑问,调解员在讲明事实和法律的同时,从情理上给与当事人以同情,从而获得当事人的认同,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从理性的角度,借助法律约束的力量,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化解矛盾,最终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