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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县郑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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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RTHZ157309403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郑某,2018年3月因一胎0产孕足月,就诊于梨树县某医院妇产科。入院后,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诊断为:1胎0产孕39+6周纵产式头先露LOA待产,于2018年3月分娩出一男性活婴,补充临床诊断肩难产。后新生儿左上肢肿胀,请各科医师会诊,行新生儿左上肢拍片:DR左侧肱骨正侧位片影像所见:左侧肱骨远端见横形骨折线,断端成角;影像提示:左侧肱骨骨折。骨科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就诊。当日,郑某及家人带孩子来到长春某儿童医院就诊,经检查确诊为左肱骨骨折,行左上肢架外固定术。据家属讲述,当时医院没有床位,没能住院治疗,且前期需要每天复查,便在宾馆住宿。孩子好转后多次前往长春医院复查,共花费1万余元。患者家属对新生儿出现骨折有异议,认为医方治疗过程存在错误,要求赔偿10万元。而医方认为肩难产属于产科突发急症,医生在发现新生儿出现左上肢肿胀时及时找到骨科专家进行会诊,并给出治疗建议已尽到治疗责任,双方从而产生医患纠纷。

【调解过程】

纠纷发生后,家属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卫生部门介入调查了解到,郑某与医院纠纷案件是事实,建议医患双方与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并按相关规程向医调委提交调解申请材料,申请调解。医调委受理该纠纷后,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和诉求,但医患双方各执一见,且诉求差距较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有争议的医疗纠纷,若有需要可以进行专家咨询或者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医患双方责任。2018年11月19日,医调委从医学专家库随机抽取了3位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医学专家组查阅了病历,并认真核实医方诊疗过程,尽管肩难产是分娩过程的并发症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医院可完全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当事医生应当注意做好前期告知、中期应对、后期处理的工作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病例中缺少应对肩难产的处置措施及准备工作的记录;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困难,嘱患者屈大腿,助手在产妇耻骨联合上方压胎儿前肩,接产者先娩出后肩等措施后胎儿娩出。会阴I裂伤。新生儿左侧肱骨骨折与肩难产助产过程中医生手法欠妥当、过度牵拉有关,故此认为,医院在对该患者的分娩过程中存在应对肩难产的处置措施及准备工作不足、肩难产助产手法欠妥当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该患儿郑某左侧肱骨骨折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肩难产这个分娩并发症在正常胎儿中也有50%-90%的可能发生。肩难产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异常,很难作产前的预测,肩难产的预防在医院来说重在准确预估胎儿体重、正确的分娩方式及掌握熟练的助产技术。根据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医方在如下方面存在失误或不足:医师在治疗时违反操作指南,暴力接生,未尽到治疗义务,在诊疗活动和告知中缺少替代医疗方案。

鉴于以上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并向双方进行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以上规定确认: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左侧肱骨骨折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方的过错程度,医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以80%为宜。同时调解员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固定,约定了调解赔偿数额和计算标准:10、2、3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条款规定护理期、营养期为60天为宜。

根据科学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医患双方就赔偿标准及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如下:

某医院赔付郑某人民币19640.41元。

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认可。纠纷调解成功后,患方向医调委赠送了一面锦旗“全心全意为民解忧,依法依理公平高效。”这既是锦旗的赠语,也是患方最直接的点赞。患方的这份信任和认可,让医调委的工作人员倍受鼓舞。

【案例点评】

肩难产发生概率虽然很低,但是一旦发生,如果贻误时机或处理不当,对孕妇和胎儿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肩难产的病因有很多,分娩过程中助产不当,如强硬牵拉胎头、按压宫底或过早协助胎头外旋等。孕妇在怀孕期间保证营养均衡,避免胎儿体重过大;分娩时采取不同的姿势,积极引导或配合胎儿调整姿势,使胎儿找到最容易通过产道的方法。
    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培训医务人员识别及处理肩难产的急救措施,尽量避免因肩难产给母婴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双方也应建立在互敬互谅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
     近年来,各地普遍设立医调委来调解医患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医疗纠纷。医调委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可将医患双方的直接对抗转化为第三方的出面调解,并将调解的场地从医内转移到医院外,避免患者和医院直接对抗影响正常的诊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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