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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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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RTHZ157285954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24日,刘某在天津市某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投保XX终身寿险,投保人刘某,被保险人信某,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刘某,保险金额120000元,年交保费6000元,交费期间10年,保险期间终身。

2018年1月3日,信某因突发性心肌梗塞去世,刘某向甲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审核后发现,理赔资料中提交的被保险人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保险合同中记载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两个身份证号码年龄相差12岁,而信某户籍信息已注销,无从查证,刘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能够证明信某真实身份的资料,故甲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

由于刘某居住地距离法院较远,同时其认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又无固定经济收入负担诉讼成本,因此申请天津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保调委)进行调解。市保调委征得甲保险公司同意后,受理了此保险理赔纠纷,并及时指派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与甲保险公司就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到本次拒付的主要原因是死亡的“信某”与保单记载的“信某”身份信息不一致,同时被保险人信某与投保人刘某并非夫妻关系,系同居关系,在被保险人身份存疑情况下无法给付保险金。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一方面调解员建议甲保险公司向业务员核实投保当时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调解员亲自来到被保险人信某居住地处,与当地的村委会及周边邻居了解信某生前及身故的基本情况。根据村委会与周边邻居证实,信某原籍系甘肃省崇信县某村村民,1990年来到天津市某区某镇某村,并与本村村民刘某结为夫妻,生活至今,育有两女。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市保调委向天津市某区公安部门户籍科寻求帮助,进一步向信某原籍地确认其身份情况。经与甘肃省崇信县某镇某村村委会沟通了解,后因在迁出过程中户口页发生遗失导致其户口被原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注销,注销后,天津市辖区也无法再进行户籍信息补录。

另外,保单业务员高某自愿出具情况说明,称信某与高某系同村村民,2008年投保时高某因笔误将被保险人信某身份证信息填写错误,同时高某证实,死亡的“信某”与保单被保险人“信某”是同一人。

结合两地村委会、公安部门调查资料及业务员的情况说明,基本可以判定,死亡的“信某”与保单被保险人“信某”是同一个人,信某与刘某1990年已结为“夫妻”,已形成事实婚姻,可以认定二人系夫妻关系。

综合上述情况,调解员提出调解意见,建议甲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刘某身故保险金120000元,甲保险公司经向总公司上报研究后认可了市保调委的调解建议。调解员将调解结果告知刘某,刘某表达了对市保调委的诚挚感谢。

【调解结果】

2018年4月,在市保调委的主持下,刘某与甲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甲保险公司依据XX终身寿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一次性给付刘某身故保险金120000元,并于30日内付清,双方保险合同终止。

2.刘某与甲保险公司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3.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叁份,双方当事人和天津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保险合同纠纷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因此要求保险行业的调解工作一定要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主要矛盾,分析主要矛盾,攻破主要矛盾,通过强有力的事实依据,增强调解工作的说服性。

本案涉及被保险人身份真实性认定的问题,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合同法》中关于主体的规定,被保险人都应当明确适格。本案中由于历史记载等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无法确认被保险人的身份,存疑拒赔,形成争议。调解员在此情形下秉承合法、合理、合情的调解理念,从案件事实出发,充分运用调查走访的工作方法,佐证情况,查清事实,最终促成本案纠纷成功化解。

保险作为一种“无形”产品,提供保障是它的功能体现,出险能够理赔,有效抵御风险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实际价值需求。因此,天津市保调委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与落脚点,注重人民调解员队伍“能力自信、调解自信、宣传自信、探索自信”的培育提升,通过“认真、入微、严谨、缜密”的工作,及时化解了改起矛盾纠纷,努力做到了“事无大小化纠纷,倾力调解促和谐”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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