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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俄罗斯公民GV与广东某口腔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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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RTHZ1572247698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7日,俄罗斯公民GV(女)前往广东某口腔医院就医要求拨除智齿,因某口腔医院医生疏忽没有完整拔出其智齿,致其智齿伤口发炎而前往广州某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医疗费4万元人民币。据医嘱,出院后GV还需重新就医拔除残余智齿。从广州某医院出院后GV到某口腔医院协商赔偿事宜,要求某口腔医院赔偿人民币50万元,某口腔医院表示不能接受,双方由此产生争议。8月31日,GV报警求助,广州市海珠区某街道调委会司警联调室(设立在当地某派出所)及时介入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8月31日上午,某街调委会司警联调室调解员组织当事双方在司警联调室内进行调解,某派出所指派民警到场协助,俄罗斯驻广州总领事馆也派出翻译到场协助调解。经了解,调解员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GV要求某口腔医院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某口腔医院认为GV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误工费不合理,损伤对GV的精神创伤,也未达到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因而不同意GV的赔偿要求。双方各不相让,僵持不下。鉴此,调解员向某口腔医院指出,GV的损伤和医院有关联,进入诉讼程序,将会给某口腔医院工作带来不便,建议某口腔医院代表向医院领导汇报,研究决定赔偿事宜,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让步。同时,调解员指引GV向某社区律师咨询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之后,调解员建议暂时中止调解,待双方当事人认真考虑后,另择时间再次组织调解。

9月7日,某街道调委会司警联调室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调解。为避免调解再度僵持,调解员首先采用“分头攻关”的调解方法,分别跟双方进行单独沟通,了解他们各自真实想法。调解员先向GV解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让她明白其虽然是外籍人士,但俄罗斯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其也应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提出合理赔偿请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调解员再根据GV的实际情况,向她详细解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赔偿费用所确定的具体标准,建议GV重新计算赔偿金额。与GV耐心沟通后,调解员转而做某口腔医院的思想工作,希望某口腔医院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多体恤受害方的心情,适当作出一些让步。经过多轮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同意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9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某口腔医院一次性赔偿GV人民币11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某口腔医院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结果均表示满意,GV还向调解员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在外籍人士报警后,某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借助警调对接机制,第一时间介入,就地纠纷调解,避免双方矛盾加深或冲突激化;协调总领事馆的翻译到场,增加外籍人士对人民调解员的信任。在面对因国籍不同而对赔偿标准有不同见解的焦点问题上,调解员依法指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依法得到保护,但外国公民也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讲,建议双方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因国籍而区别对待,从而有效消除双方的分歧,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成功化解纠纷。人民调解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指引下,以警调对接机制为载体,向外国公民展示了东方之花独特而持久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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