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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蓝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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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RTHZ157180616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患者蓝某因胸痛于2018年3月进入赣州市某医院呼吸科治疗,入院诊断:左侧胸腔积液和左肺内阴影,性质待查。后行人工气胸,患者出现胸闷大汗,不省人事。医院立即给予抢救,于11:30时抢救无效死亡。事发突然,患方一时无法接受,认为医方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医方予以赔偿,双方就此产生医疗纠纷。

【调解过程】

纠纷发生后,患方家属约二十余人一起到医院医务科讨要说法。在沟通过程中,患方情绪逐渐激动,并出现围堵医务科、辱骂当事医生等现象苗头,该院医务科迅速与赣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市医调委)联系,并引导患方至医调委进行调解。

市医调委接到通知后,对该纠纷高度重视,组成调解小组迅速与医学专家先行会商案情,得出初步意见:因未行尸检,患者具体死因不明。但通过剖析整个治疗过程,认为医方至少存在术前准备不够充分、对患者疾病变化风险评估不足,处理预案存在缺陷,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当天下午,医患双方共同来到市医调委申请调解。此时,患方一行二十余人仍然情绪较为激动,强烈要求医院直接认错并处罚当事医生,局面一时难以控制。对此,调解小组认为应先控制事态发展,再行调解。

先由警务人员将患方分流在三个不同办公场所,分别安排调解员对其释明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和调解的相关规定。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调解员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有五种法定途径可供选择;另根据江西省《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损坏公私财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患方严肃表明医闹不可取,不仅不能解决纠纷,还会引发治安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敦促其转变态度,舒缓其抵触情绪,最终回归理智。同时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患方选出不超过5名代表参与调解。

在释明以上法律法规的同时,调解员也注重对患方的情绪疏导,指出医方解决问题的诚意和态度还是好的,现在未行尸检,患者死因不明,医患双方的责任未定,若患方想要的是追究医方的具体责任,则可选择尸检;若不选择,则双方应珍惜调解协商的机会和平台。最终,患方一行二十余人表示愿意相信市医调委能客观公正处理好该纠纷,并选出了五名代表参与调解。

对医方,调解员首先肯定其在这起纠纷中所表现的冷静迅速的应急反应,同时根据医学专家的分析,指出医方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对此,医方表示认可,并提出了赔偿建议,与市医调委内部评估意见较为接近,这为快速调解成功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鉴于案情特殊且患者家属均在场,调解小组决定先行调解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最终,当天下午医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依据《侵仅责任法》、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医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医方赔付患方9.9万元的调解协议。

在随后的回访中,医患双方对医调委工作均表示认可。一起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纠纷就此得到妥善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之所以调解成功,就在于抓住了两个关键:

一是医方处置得当。(1)应急处置措施到位。纠纷刚发生,相关科室能够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到院领导和医务科,医务科临机处置得当,发现有围堵医务科、辱骂医生等苗头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劝导(引导)患方到市医调委处理。(2)科室讨论分析到位。在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相关科室能够迅速组织分析讨论,找出问题焦点,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合理的处理意见。以往案例中,因未行尸检,双方对死因判断往往分歧会较大,但此案中,医方讨论分析充分,其讨论结果与调解小组内部评估意见比较接近,这为成功调解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是市医调委调处高效。(1)反映迅速,调解方案适当。市医调委在接到医院通知后,立即召集调解员和医学专家对案情会商分析,拿出了初步调解意见,并及时与医患双方沟通,准确掌握双方意见和态度。(2)有效控制人员,防止“去个性化现象”在集体调处中的发挥。本案患方亲属众多,为防止因人多发生去个性化现象进而干扰调解、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由警务室将患方人员进行分流,再由调解员释明法律法规并疏导对立情绪,最后要求患方推选出五名代表参与调解,确保调解工作有序进行。(3)针对特殊情况,做到特事特办。因事发突然,患方情绪波动较大,为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市医调委果断决定,将受理、审核、咨询、调解等同步进行,后再补办手续,在最短的时间内妥善处理,较好地把握了纠纷调解的主动性和有利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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