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人民调解工作

曾某与全南县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1-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RTHZ157180324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江西省全南县某物业公司擅自将某小区某室墙边绿化带铲除后进行水泥硬化,并将志愿者捐赠衣物回收桶和垃圾清运车停放在此处。由于有时垃圾清运不及时,导致常年污水横流、蚊蝇纷飞、臭气熏天,住在某室的业主李某意见较大。因李某已达80多岁高龄,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及身体健康。李某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将绿化带恢复原状,并将回收桶和垃圾车停放到别处,但物业公司一直以没有找到合适存放地点为由,仍将回收桶和垃圾车停放在此处。为此,2019年2月某日,李某儿子曾某向全南县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告知曾某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委会受理了该案件,确定由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从曾某处了解到,某物业公司擅自将某小区某室墙边绿化带铲除后进行水泥硬化,并将志愿者捐赠衣物回收桶和垃圾清运车停放在此处,时常垃圾清运不及时,以致此处常年臭气熏天,有很多蚊子、苍蝇。曾某表示,其母亲年事已高,这样的环境已严重影响到其母亲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随即调解员联系到某物业公司负责人袁某,其表示公司也在想办法解决此事,但由于现在未找到合适停放清运车的位置,如随意放置到其他地方,别的业主也会有意见,不让停放,要找到一个全体业主都没意见的地方非常难。但表示,公司会与小区业主商量,尽量找到一个全体业主基本都满意的地方停放,希望该业主能够理解.公司近期会提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调查了解情况后,对纠纷的来龙去脉有了基本了解,便有的放矢地组织当事人见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纠纷展开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调解员告诉袁某,某物业公司铲除绿化带,用水泥硬化,并在此停放回收桶和垃圾清运车的行为未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侵犯了业主正当权益,必须予以改正。调解员说明了业主曾某诉求的合法合理之处,建议物业公司将回收桶放在各单元楼道门口,垃圾清运车停放至别处;将毁坏的公共绿化带恢复原状。同时,调解员告知袁某,如果不依法依规切实保障业主权益,业主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袁某表示会认真考虑。曾某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认可。

次日,袁某在咨询了相关律师的意见后,进一步明确了自身的法律责任,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建议。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一、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3月某日前,购置新垃圾桶并放置在各单元楼道门口,将清运车放置他处。

二、曾某于2019年3月某日前,将垃圾车停放处的绿化带恢复原状,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案例点评】

调解工作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同样也需要顾及到大局的利益。调解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需要注意到利益均衡,不能出现偏颇。本案中,因回收桶和垃圾清运车放置不当,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垃圾清运车摆放回收的问题涉及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在均衡利益的考量下,在各单元楼道门口放置一个垃圾桶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因而调解员在明确事实,向当事人讲明法律规定、指出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后,提出中肯建议并得到双方认可,让纠纷迎刃而解。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