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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武汉市江岸区某环卫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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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71798087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某日某时,张某驾驶面包车在武汉天兴洲长江大桥超速行驶,不慎追尾撞上正在桥面进行清扫作业的武汉市某环卫有限公司周某驾驶的重型作业车。因张某驾驶速度较快,导致张某的面包车起火燃烧,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在外地亲属20余人赶到武汉,在武汉市江岸区交通事故处理中队采取堵门,阻止办公、将张某幼子放置办公室等方式施加压力。一天后,武汉市江岸区道路交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介入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

受理纠纷后,区交调委调解员赶到死者亲属聚集地,安抚张某亲属情绪,表达对张某家属失去亲人的同情,同时对死者亲属的过激行为提出批评,要求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在安抚好张某家属后,调解员与办案交警进一步沟通了解情况,联系武汉某环卫有限公司负责人,全面了解各方的态度和诉求。事故发生2天后,江岸区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查明了基本事实、明确了双方责任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宣读了人民调解原则、纪律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调解员让双方代表各自陈述纠纷缘由和诉求。张某亲属要求武汉某环卫有限公司赔偿150万元,武汉某环卫有限公司对张某亲属的赔偿要求明确表示不接受,并向调解员提出不再参加调解,要求张某亲属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为了打破僵局,调解员调整调解思路,采用“背靠背”方法。调解员首先找到死者亲属中威望较高的2名代表,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分析,既然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异议,就要尊重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责这一认定依据,提出过高的赔偿数据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另外,长期耗下去,对双方都是煎熬,也不能让死者“入土为安”。一番法、理、情分析,让死者家属心服口服,向调解员表示不再坚持不切实际的诉求,将积极配合调解。为了让死者亲属了解法律规定的相关赔偿标准,调委会工作人员陪同死者亲属到保险公司咨询相关的赔偿数额的构成是交强险额度是12.2万元,造成死亡的赔偿11万元。另外,某环卫有限公司车辆购买了额度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承担原则,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约40万元,在做通死者亲属工作后,调解员转而再次前往武汉某环卫有限公司,反复耐心劝说公司配合调解,公司负责人被调解员的诚意所感动,表示愿意配合调解。

调解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代表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首先确定法律规定的赔偿数据,双方对此无异议。考虑到死者家庭比较困难,死者父母年老体弱,调解员希望武汉某环卫有限公司代表换位思考,站在死者亲属角度,采取适当减轻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的思路,适当增加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最终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为59万元。

【调解结果】

经江岸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武汉市某环卫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9万元。

2、武汉市某环卫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总计59万元后,双方当事人此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彻底了结。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并不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纠纷,事故责任分担和鉴定结果明确,但是由于死者家属情绪激烈、生活困难,给案件调解增加了难度。

在本起纠纷中,调解员首先查明基本事实,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分析了各方当事人具体情况和争议焦点。在第一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出现问题时,及时调整调解思路,采取“背靠背”方法做各方当事人工作,然后抓住时机,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当事人重新“面对面”调解,灵活运用“法、理、情”,引导当事人适当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成功化解了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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