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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家属与范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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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RTHZ1571733600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某日下午,范县某村孕妇田某到范县某医院产科门诊检查,医生以怀孕足月让其住院待产。入院检查发现胎儿体重偏大,医生建议行剖宫产。田某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在免责协议书上签了字。

次日15时,产妇进入产房,产程中遇到肩难产。经与家属沟通后,速行会阴侧切加胎吸助产,产妇于15时50分分娩一女婴。经对新生儿检查发现,在助产时因肩难产造成右纵臂神经损伤,遂将新生儿急转濮阳市某医院治疗。在对产妇观察时,产妇自述肚子疼痛,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阴道出血较多、口干等症状,怀疑产妇大出血,立即给予合血、备血、止血、输血,按摩子宫助宫缩、采取宫腔填塞纱布等对症处理。17时20分,发现产妇血液仍不凝固、出血逐渐增多、血压下降、口唇紫绀、呼吸急促、全身震颤,请上级医师会诊,考虑妊娠过敏综合症出现羊水栓塞。医院迅速安排将产妇转诊至濮阳市某医院。转诊途中,虽经医护人员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田某死亡。

产妇家属无法接受田某死亡的结果,集结亲朋好友堵塞医院大门,向医院讨要说法,并索赔60万元。院方将此情况通报公安机关。范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得知消息后,立即组织3名调解员赶到现场,主动介入此次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到达现场后,首先亮明医调委调解员的身份,争取患方家属的信任,并向患方家属宣传《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的规定,稳定患方家属过激的情绪,并告知纠纷双方要想尽快解决纠纷,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引导双方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的途径,并让双方各委托3名代表参加调解。

按照调解程序,医调委将双方代表邀请到医调委调解室,采用面对面的形式,详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本次纠纷的叙述、纠纷焦点及索赔诉求。

患方认为,田某怀孕期间多次到该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院方的检查结果均表明胎儿正常,并未告知胎儿体重大,更没有将胎儿过大的危害告诉家属;在签免责协议书时也没有讲明其中的内容就急于让签字,对自然分娩的风险告知不足;在抢救过程中,院方反应迟钝,输血太晚,抢救不及时。以上这些是造成产妇死亡、新生儿胳膊受伤的主要原因,院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院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60万元。

院方认为,院方依法执业,诊疗规范。医生已将行剖宫产的建议告知了家属,家属执意选择自然分娩。在生产中遇到难产,新生儿意外损伤、产妇大出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院方也采取了应急措施,并护送转至上级医院。产妇是因并发羊水栓塞导致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疗风险本身难以预测,需要患方和院方共同承担。因此,院方不应承担责任,但同意给出1万元的救助费。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建议对死者田某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按照鉴定结果进行责任划分,再协商赔偿方案。但患方以鉴定消耗时间过长、拿不起鉴定费为由,拒绝调解员的建议。

在死者家属拒绝做医疗损害鉴定和法医鉴定的情况下,调解员组织抽调县医学专家库5名妇产科专家,到医调委对本案例进行探讨分析。经医学专家反复讨论,得出意见如下:

1.患方拒绝剖宫产建议,自愿选择自然分娩,是造成本次难产、新生儿纵臂神经损伤、产妇出现大出血并发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2.在分娩中,值班医生与产妇家属沟通不够,产妇出现大出血后,院方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够完善,病例记录书写不够规范,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专家意见,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医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网上查阅到的类似判例,调解员预先划定了双方的过错比例,即患方承担60%,院方承担40%。

完成以上的准备工作后,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以背靠背、面对面交替的形式耐心做医患双方的工作,并将医学专家的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诫他们都要依法维权。经过反复耐心的劝说、分析利弊,双方当事人最终接受了专家意见及各自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

随后,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各自计算赔偿数额。患方计算的结果为23万,院方计算的结果为20.8万元,双方计算结果相差不大。在双方的进一步协商中,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院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应承担的过错比例,并考虑到患方家庭困难,同意一次补偿田某家属22万元整,作为一次性了结田某死亡和婴儿产伤医患纠纷的最终解决结果。

2.患方承诺,协议履行后,此案终结。婴儿的后续治疗费用由患方承担,与院方无任何关系。

3.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再以此为借口向对方主张权利。

院方当日将赔偿款交至田某家属,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该起纠纷得以解决。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调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调解过程比较复杂,矛盾纠纷本身也具有强烈的对立性,患者一方容易情绪激动进而做出过激行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强调客观性、事实性。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既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不能为息事宁人强迫医院赔偿,从而助长“医闹”之风。在本案中,调解员主动介入纠纷,在取得双方的信任后,将纠纷成功引导至院外。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借助医疗专家科学划定责任比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计算赔偿数额,坚持做到依法调解、依法赔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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