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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某与某镇卫生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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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RTHZ1571728463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漆某之妻李某因病于2017年3月初到某镇卫生院就诊。考虑到离家较近、病情较轻,为生活方便,入院时与院方商定白天住院治疗,晚上请假回家住宿生活。3月某日傍晚,她告知丈夫当晚回院住宿,丈夫同意妻子住院,但未问其回院原因,亦未到院陪护。李某当晚仍住原病房床位,并无异常表现。谁知李某竟将有机磷农药暗中带入病房,并在次日凌晨服毒。由于当晚住院病人少,李某病房中无其他患者,李某病情较轻且已好转趋稳,无需特别护理,故未被他人及时发现。直到次日凌晨,医护人员发现患者服毒的严重症状后,院方及时组织医护人员抢救,但未在第一时间通知患者家属。在其亲属得知情况赶到医院后,院方边建议转往县医院进一步抢救并经亲属同意,边通知县急救中心及时派出救护车辆、人员,将李某转送县医院进一步施救。但不幸的是,经县医院继续抢救无效,李某于3月某日晨死亡。

【调解过程】

漆某及其他亲属10余人将李某遗体运回镇卫生院一楼大厅停放,要求院方赔偿30万元,情绪非常冲动。县医疗纠纷调委会指派调解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后,说服制止了死者亲属在公共场所焚纸烧香的行为。为避免死者亲属继续冲动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应有的恶劣影响,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调解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会议室调查事发经过及死亡原因,告知死者亲属有权申请尸体检验、陈述意见。但在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情绪极不稳定的情况下调解,公共秩序难以把控,调解效果必然不佳。只有避其锋芒,搬移尸体,还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其他患者正常就医环境,再行调解方为上策。调解人员用平静而严肃的语气告知死者亲属,在医院停尸闹丧必然妨碍正常医疗秩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复动员死者亲属先运回遗体,边安排后事,边通过调解处理纠纷。最终得到死者亲属同意和采纳。

尸体顺利运走、紧急状态有效化解,为调解人员进一步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办法赢得了时间和空间。调解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对死者在事发前均未发现情绪异常或轻生表现、治疗期间病情有所好转、医疗行为本身无过错,死亡原因系其服毒所致的事实均无异议。死者亲属拒绝对死者尸体检验,但坚持认为院方未尽巡查义务,以致未及时发现死者服毒并及时抢救,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是将赔偿数额调减为25万元,否则仍将尸体运回医院,情绪仍然激动。而医方始终认为,死者服毒自杀行为不属医疗事故,发现其服毒后,已尽及时抢救并及时转诊义务,本院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医院住院就诊期间服毒身亡,到底谁之责?调解人员经综合分析认为,李某的死亡后果固然令人沉痛和惋惜,但如果因此而支持死者亲属过高的赔偿要求,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还可能导致在医疗机构和其他患者之间发生新的道德风险;而本案死亡后果毕竟发生在住院医疗期间,如果院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仅于情于理都难以说服死者亲属、化解纠纷,且院方同意住院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回家住宿是否有违住院管理常规,其后又同意患者自行回院住宿是否过于随意,事发当晚对住院患者床头护理和必要巡查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尚需进一步分析甄别,方能分清是非、厘清责任。

调解人员反复询问有关情况并认真分析研究后,根据查明确认的事实,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提出以下分析意见。首先,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死者生前就诊期间,能自由往返医院与家中,通过治疗病情已有所好转,死亡原因是患者在凌晨乘人不备服毒所致。对此,死者亲属无异议并拒绝尸体鉴验,应排除院方医疗行为本身的过错。其次,对患者就诊期间自杀行为的后果,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医院应负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固然应尽必要护理义务,但根据该患者生前病情及其要求不属特护患者,且事前情绪稳定,没有轻生的反常表现,院方巡查发现其服毒后及时抢救并转上级医院治疗,已尽救护义务。第三,院方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虽无因果关系,但患者在住院就诊期间,院方同意其回家住宿有违住院管理常规,且在该患者回院后,院方履行床头护理及查房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不足,执行告知、同意制度严密性不够,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只是死者亲属在事发前尚不能发现其有轻生之念,也未预见其可能携带农药入院服毒行为,医护人员更不可能在事前检查每位住院患者的随身物品,客观上更难以发现其有携带毒物的轻生举动,故院方的赔偿责任显然不宜过高。综合分析,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建议由院方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通过以上的透彻分析和疏导,终于让死者亲属停止了吵闹和过激言行,冷静下来配合调解。调解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调解和协商后,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由院方一次性补偿7万元,接近当地一般人身损害损失总额25%。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并支付赔款后,纠纷妥善化解。

【案例点评】

疾病无足畏,生命当自珍。正常的医疗纠纷尚难以调解,而本案医疗行为并无明显过错,患者却在住院治疗期间发生了自杀致死后果,死者亲属拒绝尸体检验,情绪激动地索要高额赔偿,道德风险与法律责任发生激烈碰撞,孰是孰非?确实难断。可贵的是调解员在耐心劝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同时,通过法、理、情的综合运用,不偏不倚、有理有据地冷静分析引导,使得双方诚恳接受调解意见,避免了纠纷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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