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刘某与李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20-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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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RTHZ1571628566
- 案例类型: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某日,刘某来到栖霞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寻求帮助,希望调委会能够调解其与李某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五日前,刘某与李某在某山区的下山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农用三轮车侧翻,车上的5筐苹果全部洒落在地,损失惨重。两人因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故刘某来到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当事人刘某提出的申请后,细致地向刘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于当日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到当事人李某家中了解事故情况。在与李某的交谈中,调解员意识到李某也希望尽快解决此纠纷,但双方对于赔偿问题一直争执不下。李某承认自己的过错,但认为刘某也有责任,而且觉得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太高,自己无力负担,希望调委会可以化解双方的纠纷。鉴于二人均有调解意愿,调委会依法按照调解的有关程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受理了该纠纷。
纠纷受理后,调委会指派调解员通过走访当事人、实地查看事故现场等方式进行调查。调解员初步了解到:事故的发生地点是在某镇南部山区,当天刘某刚好从山上往家中运苹果,而李某是从山上干完农活回家。刘某在前,李某在后。刘某在左转弯的时候,李某躲避不及,撞到了刘某的车尾,导致刘某的农用三轮车发生侧翻,二人身体轻微擦伤,没有大碍,但是车上的苹果散落一地,损失严重。两辆农用三轮车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了解案情后,调解员希望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相互尊重、互敬互让的原则,以积极的态度尽快将纠纷化解。
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言辞及态度,调解员分析出本案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划分上。刘某认为,自己正常行驶,李某追尾导致事故发生,农用三轮车侧翻和苹果受损的所有损失应由李某承担。李某则坚持,事故原因是前车急转弯,而且没有任何提示,自己才避让不及时的,责任不在自己。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及说服教育。
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调委会充分考虑纠纷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当事人双方均为无证驾驶,且车辆都无牌照,对事故发生都负有责任。李某明知自己无牌、无证驾驶,山路险峻、弯多坡急,应充分注意,但在行驶中没有注意前后方车辆,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刘某在驾驶车辆转弯过程中未对后车做出提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员劝说双方当事人:如果双方采取诉讼的方式,需要承担人力、财力、物力的消耗,当下正值农忙时节,不能因为这件事情耽误家里的秋收,希望双方可以各退一步,拿出诚意,尽快将纠纷化解。考虑到双方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调委会在反复做当事人工作的同时,也及时调整方案。
最终,双方均同意自行处理各自身体擦伤和车辆的损坏。关于苹果的损失,本次追尾事故中,李某负主要责任,调委会建议由李某按市场价收购洒落的苹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调委会提出的调解方案,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刘某与李某向调委会表达了谢意,感谢调解员的辛勤付出。李某也向刘某表达了歉意。双方最终握手言和,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2018年10月16日,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时,刘某的车上载有5筐“80红将军”苹果,每筐70斤,以当时的市场收购价每斤3.8元计算,共计1330元。在3日内,李某一次性将该款项支付给刘某;
2、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人身损害及在事故中受损的车辆均自行处理;
3、协议签署后,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
2018年10月20日,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回访,确认协议已履行。刘某和李某均认识到事故中自己的责任,并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生活中一定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快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双方还对调委会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该案件是在农忙时节最易发生的典型案件之一,案件的顺利解决离不开人民调解员的耐心、细心、热心,这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工作的时候,对当事人要保持极大的耐心、最大的热情。这个案件对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案件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更扩大了调委会在基层的影响力,实现了“有纠纷找调委会”的工作初衷,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